本网讯(高 峰) 婚姻自主使男女青年摆脱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压迫与束缚,自己的终身大事、自己的命运要把握在自己的手中,父母对子女婚姻的安排虽是出于关心,但若非己愿就不能屈从,我的人生我作主。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因女孩不听从母亲的婚姻安排,男方诉求返还彩礼,法院判决支持了男方的诉讼请求。
镇雄男青年王小龙与李玲系邻里,自幼相识并一同长大。2012年农历6月23日,双方相邀一起到贵阳打工。后王小龙家人便请村支书及村民组长一起说媒,到李玲母亲处协商王小龙与李玲二人的婚事。李玲母亲便为女儿作主,同意了这门亲事。小龙父亲便通过二媒人之手,给付李玲母亲礼金20400元,同时将白酒、肉、啤酒等物送到李玲母亲家,依旧礼就此确认了婚约关系。不料,同年10月两青年人从贵阳打工返回知道此事后,李玲却拒绝听从母亲的安排,不同意这门自己不知情且不情愿的婚事。2013年4月,男青年王小龙诉至法院,要求李玲母亲返还彩礼现金20400元,其它财物折币770元,合计人民币2117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在子女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为其作主订婚的行为是错误的,侵害了子女的婚姻自主权,本案因女方不接受其母亲为其安排的婚事,以致与男方不能缔结婚姻。男方诉求返还彩礼,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酒、肉等礼物数额不大,且属于民间交往中的礼尚往来,其属一般赠与性质不属于婚约彩礼。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由李玲母亲返还男方彩礼人民币20400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