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彼此怀疑对方有外遇 聚少离多夫妻三诉离婚
发布时间:2013-09-10 10:50:39


    本网讯(覃兆华 邓凤明)  一对夫妻结婚十年后因彼此怀疑对方有第三者,三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准予原告黄圣强与被告兰玉梅离婚;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均由原告黄圣强携带抚养,抚养费由原告黄圣强负担,孩子长大成年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由选择;两层红砖房屋一栋归原告黄圣强管理使用,原告黄圣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被告兰玉梅50000元作为补偿。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8月在广东打工时自行相识,1999年3月1日自愿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99年12月10日生育女儿黄爱群,2002年6月29日生育儿子黄利源。现黄爱群在贵港市读初中二年级,黄利源在贵港市读小学六年级,黄爱群、黄利源均与原告一起生活,日常生活中原告支付子女大部分抚养费,被告支付子女小部分抚养费。原、被告双方婚初夫妻感情一般,婚后因双方长期在外工作聚少离多,因为彼此怀疑对方有第三者发生争吵。

    另查明,原、被告双方自2009开始分居生活,2011年8月22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1年10月11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2012年6月4日,原告又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法院于2012年8月16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原、被告双方仍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2013年5月7日,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庭审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因原、被告各执己见,无法达成调解协议。

    再查明,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系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两层红砖房屋一栋(未办理相关权证)。原、被告夫妻关系存系期间没有夫妻共同债权债务。庭审后,经法院通知原、被告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到庭询问,黄爱群、黄利源均表示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双方均愿意跟随原告一起生活,原告也表示原意抚养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法院认为,原告黄圣强与被告兰金在法院两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均不珍惜这一难得的机会,多从家庭利益出发,想方设法改善夫妻关系,以淡化双方存在的矛盾,而是双方继续互不来往,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原、被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可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原告诉请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法院依法予以准许。

    对于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考虑到原、被告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一直是与原告生活,抚养费大部分是原告负担,原告表示愿意抚养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并自行负担抚养费,婚生子女亦表示愿意随原告一起生活,故婚生子女黄爱群、黄利源由原告携带抚养为宜,抚养费由原告负担。

    对于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两层红砖房屋一栋,原告主张归子女黄爱群、黄利源管理使用,被告主张归原告管理使用并要求原告补偿100000元,法院认为,根据该房屋的具体情况,从照顾子女黄爱群、黄利源权益的原则出发,房屋归原告管理使用为宜,但考虑到判决离婚后被告没有房子居住的事实,从照顾妇女的利益出发,根据原告的经济条件及支付能力,原告应补偿被告50000元。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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