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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旬男子仍当“三只手”窃得两元换五月牢狱
发布时间:2013-09-10 14:20:03


    本网讯(谢欣)  俗话说三十而立,四十不惑。早已过了而立之年即将迈入不惑的王明富整天想的不是凭自己的劳力养家糊口,而整日在街上游荡不劳而获以扒窃为生。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王明富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6月14日,被告人王明富在南丹县城关镇民行中路移动公司第三营业厅的自助缴费机前,趁正在等待缴费的韦晴不备,用随身携带的镊子扒窃韦晴左上衣口袋内的现金,盗得人民币2元。随后,被周围群众发现并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明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趁他人不备使用镊子扒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王明富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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