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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微博诋毁他人商誉 "小辣椒"攻击"小米"被罚
作者:余瀛波 发布时间:2013-09-11 09:42:31
在移动社交媒体迅速发展的今天,微博早已不仅仅是网民交流观点的小空间,其背后所潜在的巨大商机,也成为了商家逐利的战场,甚至有个别商家利用“知名博主”的身份,编造虚假事实,直接对商业竞争对手发起攻击。 近日,北京市工商部门就查处了一起多次利用微博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并对当事人开出了15万元的罚单。据国家工商总局相关负责人介绍,该案是迄今为止工商部门查处的以微博损害他人商誉的第一大案。 “小辣椒”发起网络“约架” 今年3月15日,一场在新浪微博上发起的网络“约架”,曾经轰动一时。 “约架”的双方,都是有“身份”的人——约架方谭文胜,是小辣椒手机创始人、北京方万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大股东,在手机领域小有名气;被约架方雷军,是小米手机创始人,北京小米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更是IT和移动通信领域的翘楚。 当天,谭文胜利用其新浪认证微博通过其150余万粉丝向外界发出消息:“小米手机价格堪比三星,UI照抄苹果,质量不如山寨,售后等于没有”,并向雷军发出挑战:“@雷军,请你光明正大的站出来,你若不服气,咱们周末约在东单公园真刀真枪的练练。” 令谭文胜没想到的是,雷军竟然应战了! 令谭文胜更没想到的是,雷军抡起的,是法律的拳头。 “小米”向工商进行举报 今年5月,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递交材料,反映新浪微博知名博主谭文胜通过微博攻击小米公司及其董事长雷军,诋毁、谩骂小米产品。 北京市工商局西城分局具体负责对此次“小辣椒”攻击“小米”展开调查。 通过前期调查和分析,执法人员初步认定了这是一起影响比较恶劣的商业违法行为。但是,与传统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不同的是,其表现形式是个人通过移动社交媒体发布信息,违法行为并非由当事人主体直接实施。如何在形式和实质之间建立合法、合情、合理的关联,是本案调查的重点与难点。 为此,西城分局重新梳理了方万源公司网站、公司官微、谭文胜微博三者之间的关联性,确定了上述三者“三位一体”的关联关系,将方万源公司作为违法主体予以调查。 当事人方万源公司,全称北京方万源通信器材有限公司,是一家通过互联网销售手机的电子商务企业。当事人主要采用定制的方式,委托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语信时代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厂商进行产品生产,使用“小辣椒”、“小旋风”、“智簿”等品牌进行销售。 此外,当事人也销售由其他供应商提供的三星、苹果、云狐等品牌手机。当事人销售平台为自设的北斗星手机网(域名:139shop.com )。除该网站外,当事人还使用认证名分别为“北斗小辣椒手机”、“北斗星手机网企业微博”、“谭文胜微博”的三个微博发布商品信息、宣传促销活动。 当事人网上宣称“全球最低价” 据西城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经查,2013年4月至5月,当事人多次使用北斗星手机网及上述三个微博发布信息,宣称其销售的相关产品为“全球最低价”、“超特价”、“史上最超值”、“史上最具性价比”、“最超值”、“代表了当前智能手机制作工艺的最高标准”,当事人不能为上述宣传内容提供依据,承认为主观臆造,与事实不符。 2013年5月,当事人在通过“北斗星手机网”网站销售手机商品时,将其销售的“大K青葱版”手机与三星I9300手机进行对比,在对比表格“大K青葱版”手机一侧标注“完美胜出”。经查,当事人所进行的对比不能据以得出“大K青葱版”手机“完美胜出”的结论,所宣传内容与事实不符。 另经查,2013年3月14日,当事人利用“谭文胜微博”发布信息,宣称“小米手机价格堪比三星,UI照抄苹果,质量不如山寨,售后等于没有”。2013年2月28日,当事人利用“谭文胜微博”发布信息,宣称“同等的配置,两倍的价格,惊人的暴利@雷军 你再低估消费者的智商,你就摊上大事了,摊上大事了!”,并附图对“北斗小辣椒Q1”和“小米手机S1青春版”进行了对比。 微博损害他人商誉行为被认定 经充分调查取证,西城分局对谭文胜发布涉案微博的职务行为、当事人编造虚伪事实对他人商誉进行诋毁、被诋毁对象与当事人具有同行竞争性等事实进行了确认,认定了当事人多次利用其企业微博及股东个人微博进行虚假宣传和商业诋毁的违法经营行为事实。 该负责人表示,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次数多、受众面大,同时损害了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罚款150000元。 另外,当事人利用微博损害他人商誉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停止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个别“大V”发布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据相关负责人介绍,伴随微博及微博背后各种商业活动的开展,与之相关的违法商业行为也开始滋生蔓延,可谓乱象丛生。 据介绍,目前相关部门已经掌握的利用微博进行的违法商业行为主要包括:以“个人微博”为幌子,发布商业信息,将微博作为一种商业经营工具;商业活动与非商业信息掺杂。通过发布一些受众欢迎的非商业信息,积累人气,同时使其商业性更为隐蔽;无事实依据的商业言论快速传播。尤其是个别“大V”发布不符合实际的市场信息,扰乱市场秩序。 此外,还存在一些明显的违法行为,直接对消费者及公众利益造成损害,其中包括:一是虚假宣传。自我吹嘘,夸大宣传;雇用水军,以“评论”的方式吹捧自己的商品;雇请“大V”,利用其号召力推销产品。二是商业诋毁。捏造虚伪事实,肆意攻击竞争对手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选择。三是消费欺诈。例如,各种微博代购,陷阱重重。影响恶劣的“婷婷开始要lucky”微博庞氏骗局,几个月内数千人被骗。 该负责人表示,与传统案件不同的是,上述违法行为往往通过移动社交媒体,违法行为并非由当事人直接实施,在对案件性质认定上需要在形式和实质之间建立合法、合情、合理的关联。这也是查处此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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