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男子捏造事实图轻判 真相大白构成累犯重判
发布时间:2013-09-11 14:05:38


    本网讯(毛伟 陈启迪)  为了获得法律的轻判,一犯有盗窃罪的男子虚报自己的年龄,并侥幸获得了轻判。然而在服刑过程中被狱警识破,法院遂启动了再审程序。2013年8月27日,江西省铅山县法院以再审程序作出如下判决:撤销铅山县法院(2013)铅刑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陈达溪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被告人陈达溪在行乞的过程中因盗窃被抓,为了获得法律的轻判,竟然捏造事实,供述自己叫“余海水”,虚报1936年6月27日出生,系福建省浦城县人,家住福建省南平市浦城县富岭镇大张村,但没有相应的户籍信息予以证明。法院秉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采纳检察机关对“余海水”年龄的认定意见,依法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生效后,“余海水”即被送往饶州监狱服刑。

  然而俗话说得好,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再狡猾的狐狸也逃不出猎人的眼睛。在饶州监狱服刑的过程中,狱警总感觉这个“余海水”非常眼熟,经过侦查,发现“余海水”真实姓名为陈达溪,1957年6月27日出生,江西省广丰县人,2002年5月9日因犯强奸罪、拐卖妇女罪,被江西省广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7年7月18日刑满释放;2010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2年4月11日刑满释放。

  法院经过再审后认为,被告人陈达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入室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陈达溪在原判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