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四川峨眉山检察院"两个督察"结合 推进阳光执法
作者:姜海洋 发布时间:2013-09-11 15:34:12
为进一步加强检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和内部监督制约,保证检察机关及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近日,四川省峨眉山市检察院结合案件管理工作需要,试行《案件督察与检务督察衔接工作暂行办法》,将案件督察与检务督察充分结合,确保执法办案在阳光下运行。 据了解,该项机制是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检察机关执法工作基本规范(2013版)》、《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四川省检察机关检务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形成的,由该院案件管理部门和检务督察室共同从实体和程序上对检察执法的重要环节和重点案件进行督察。 该院分管副检察长王晓玲介绍,该暂行办法共有五章,对重点督查案件的范围及程序、督察工作的协作及处置程序、督查结果的通报及运用均做了常态化、规范化规定。值得一提的是,该《暂行办法》改变了以往案后监督的被动局面,引入提前介入监督、案中跟踪监督等方式,对案件进行全程无死角督察。 按照《暂行办法》规定,对于日常督察,监督部门不仅需要制作《案件督察审批表》,提出初步的督察意见,还要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向相关部门发送《案件督察通知书》,予以跟踪落实。在督察过程中发现的违法办案行为,则需要根据情节轻重向相关部门发送《案件流程监控通知书》,情节严重的报告检察长,启动追责程序,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除了充分运用监督和惩戒的力量,该《暂行办法》还将案件督察、执法活动督察结果纳入年终工作绩效考核,存入干警个人执法档案,作为晋职晋级、岗位调整的重要依据,以此激励干警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保证检察机关正确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