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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网商服务商雇用网络差评师拟罚三万
作者:余瀛波   发布时间:2013-09-12 10:28:35


    今后,网商服务商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微博等载体,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或者雇用水军,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等情况,将被明确禁止并严厉处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公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将被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征求意见稿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有关服务经营者的义务进行了明确规范。要求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保证商品或者服务的完整性,不得将商品或者服务不合理拆分出售,不得确定最低消费标准或者另行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意见稿强调,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虚构交易的形式为自己或者他人提升商业信誉;不得雇用或者伙同他人,以交易达成后违背事实的恶意评价损害竞争对手商业信誉;不得对竞争对手的网站或者网页进行非法技术攻击,造成竞争对手无法正常经营。

    消费者在平台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发生消费纠纷或者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消费者要求平台调解的,平台应当调解;消费者通过其他渠道维权的,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网站登记信息,积极协助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意见稿明确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为交易当事人提供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服务,对经营者的信用情况客观、公正地进行采集与记录,建立信用评价体系、信用披露制度以警示交易风险。

   鼓励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设立消费者权益保证金。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用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障,不得挪作他用,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开。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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