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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意开车门撞残人 男子被判赔偿七万五千元
发布时间:2013-09-12 09:45:32


    本网讯(农群惠 林荣先)  2013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大意开车门撞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赔偿纠纷案作出判决,残者黄成获赔75039.62元。

    2012年6月1日10时25分许,卓峰驾驶的轻型货车停靠在公路左侧后,车上乘客宁勇突然打开右前车门,正好与黄成驾驶的无牌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黄成摔倒在地流血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当天,黄成被送到右江民族医学院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右医附院)住院治疗16天,诊断为:左腓骨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并肌腱损伤。2012年7月10日,经那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进行事故责任认定:宁勇打开车门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卓峰驾驶机动车未紧靠道路右侧是造成此事故的次要原因,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黄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机动车辆上路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1月25日,经右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成的伤残等级为十级伤残。

    本事故发生后,因涉及当事人多,各方无法和解,黄成遂将他们告上法院,请求赔偿各种经济损失。

    那坡县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经查明事实后认为:一、宁勇突然打开车门妨碍其他车辆通行是这起交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本事故由宁勇负主要责任是正确的,认定书予以采纳,并确定由宁勇负本事故70%的责任。二、卓峰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在路边停车时未紧靠道路右侧是该起事故发生的又一原因,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卓峰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予以采纳,并确定由卓峰承担本案20%的赔偿责任。三、黄成无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号的两轮摩托车上路,违反了交通安全法的规定,那坡县交警大队认定其负次要责任,故确定其负10%的责任。因卓峰驾驶的车辆已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投保了第三者强制责任险,保额为122000元。故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最后,该院依法判决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赔付给黄成各项经济损失75039.62元。



责任编辑: 微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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