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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偷乘顺风车跳车身亡 无证司机担一成责
发布时间:2013-09-12 10:18:19


    本网讯(覃兆华 邓凤明)  一男子未经司机允许,偷偷乘坐“顺风车”回家,到其家路口时跳车身亡,为此,其家属起诉司机索赔。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判决被告周建赔偿原告甘祥、赖丽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3075.46元(不包括被告周建已经支付的2000元)。

    2012年6月6日6时许,甘理从广东打工回来,到一批发部等车回家,适遇被告周建在没有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登记车主为其本人所有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轻型普通货车到街上卖米粉,之后到批发部购买东西,批发部的老板娘王梅便对甘理说可以坐被告的车回家,之后甘理向被告提出坐车回家,被告鉴于其车副驾驶室放有杂物不便坐人,加之车后厢放有箩筐且不宜载人便不答应搭载甘理。之后被告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离开思怀圩往瓦塘圩方向行驶,甘理还是在被告开车过程中上了被告的车,当车行至到甘理家所在的村路口,甘理跳下车摔伤,被告发现后停车与其他群众送去卫生院治疗,后转到贵港市人民医院治疗,甘理因抢救无效于2012年9月8日死亡,截至2012年9月2日,共花费医疗费148151.58元,其中原告已支付医院115000元。

    另查明,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经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于2012年8月24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实的事实有:1、本次事故于2012年6月6日7时50分发生,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建驾车离开现场先去卫生院,后开车回家,未按规定保护现场;2、2012年6月6日下午16时40分甘理亲属亲自到交警部门报警;3、被告周建接到本大队通知后于2012年6月12日上午把事故车辆轻型普通货车开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处理;4、被告周建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甘理当时乘坐在该车货厢里;5、在行驶过程中甘理从车上下到路面并受伤;6、被告周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辆;7、轻型普通货车未按规定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8、轻型普通货车未按规定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再查明,甘理,男,1984年10出生,农民。原告甘祥、赖丽分别为甘理的父亲和母亲。参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15000元;2、住院伙食补助费:40元/天×95天=3800元;3、误工费:19131元/年÷365天/年×95天=4979.30元;4、护理费:19131元/年÷365天/年×95天×1人=4979.30元;5、交通费:300元;6、丧葬费:2846元/月×6个月=17076元;7、死亡赔偿金:5231元/年×20年=104620元,以上各项合计250754.60元。因赔偿问题,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述诉请。事故发生后,被告周建已支付原告2000元医疗费。

    综合原告诉称与被告辩称,本案的争议焦点有:1、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分担;2、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后认为,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本次事故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受害人甘理作为成年人在被告明确拒绝搭载后,明知乘坐该车后厢不安全,还擅自跳上被告的车后厢搭乘回家,且到甘理家所在村口路段时在没有叫被告停车的情况下,擅自跳车导致自己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甘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主要责任。被告周建未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机动车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行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此外,被告在驾车过程中理应观察车后厢的状况,在发现甘理搭乘该车第一时间及时阻止,避免意外发生,被告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一定过错,是造成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应负本次事故次要责任。

    对第二个争议焦点,原告的诉请有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原告诉请的各项损失,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证据材料,原告实际支付医院医疗费115000元,医疗费应参照实际支付的计算,对于诉请高出部分没有实际支付,不予支持。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质证情况,法院确认本交通事故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共计250754.60元。根据受害人甘理与被告周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因果关系,及双方违法的具体情况,应由受害人甘理与被告周建按9 :1的责任比例分担为宜,即被告周建负担250754.60元×10%=25075.46元,扣除被告周建已经支付的2000元,被告周建尚应赔偿原告23075.46元(25075.46元-2000元),其余由原告自行承担。因为受害人甘理在本次事故中存在重大过错,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故原告诉请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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