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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灵山县原交通运输局长受贿93万获刑8年
作者:李海梅 发布时间:2013-09-13 10:57:10
广西灵山县原交通运输局长李家官,因受贿93万元,9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2年,被告人李家官在担任灵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承建灵山县交通局发包的道路、桥梁工程老板和下属工作人员贿赂共计9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李家官已全额退出赃款。 被告人李家官有一般立功、坦白、全部退赃的量刑情节,根据被告人李家官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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