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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盼儿心切私生二胎遭除名起诉单位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3-09-13 14:21:57


    本网讯(吴函芮)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是每个公民责无旁贷的义务,男子违反计生政策生二胎被单位除名,反而将单位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近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宣判。

    1991年12月原告林强民成为被告广西大王狮保护区管理处单位合同制工人。2001年8月生育一男孩。2008年9月10日计划外生育一女孩,并于同年11月11日已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经被告单位职工大会、干部会议、处务工作会议讨论对原告的处理意见。 2013年3月29日被告单位以原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相关规定,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第二个女儿,构成违法生育事实。决定自2013年3月30日起解除原告劳动合同,予以辞退。原告收到被告送达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后于2013年4月7日诉至南丹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该会确认被告的《关于解除林强民同志劳动合同的决定》无效,恢复原告的劳动关系。该会于同年7月5日作出仲裁裁决,驳回申诉人即原告的申诉请求。林强民收到该委仲裁裁决书后,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人员违法生育或者有其他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本案原告林强民违法生育第二胎孩子,其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有关规定,同时也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法规规定,亦违反了用人单位即被告单位的管理方案。被告单位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方案的规定对原告违法生育的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且依法有据。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补偿金、赔偿金问题,因其严重违反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被告单位的管理制度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本身存在严重过错。其主张不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支付条件,综上,遂驳回原告林强民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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