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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男”为非法采矿提供指导收费13万获刑
发布时间:2013-09-13 14:26:18


    本网讯(王明新)  男子张志学身为某矿山机械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在隆林县境内的矿山勘探和巡查工作,有一身技术的他却在明知他人在非法采矿仍提供技术指导且收取13万元好处费。2013年9月12日,广西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以其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 000元;同时将其退缴非法所得赃款人民币13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志学是某矿山机械公司员工,负责该公司在隆林县境内的矿山勘探和巡查工作。2012年间,被告人张志学明知同案人罗学武、罗学强、陈强(均另案处理)等人在属于某矿山机械公司探矿范围内的隆林县平班镇扁牙村曲我屯西南侧的矿点非法开采金矿,而多次到现场向罗学武等人提供如何平整场地、堆淋矿泥、安装喷淋水管、加入石灰比例、加入氰化钠比例及如何提炼黄金等技术指导,并先后收取罗学武等人送给的总额为人民币13万元的技术指导费。案发后,被告人张志学主动到隆林各族自治县公安局投案,并将非法所得的人民币13万元上缴。

    另查明,被告人张志学帮助罗学武等人非法开采金矿,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严重破坏。罗学武等人非法采矿的非法所得及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达人民币约一千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志学明知他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情况下,为他人提供采矿、炼矿技术指导,为他人非法采矿提供帮助,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采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学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学帮助他人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的严重破坏,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张志学在共同犯罪中起到技术指导等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学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学在案发后能将其非法所得全部退缴,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被告人张志学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犯罪情节较轻,有明显悔罪表现,无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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