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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南溪区检察院非法证据排除维护当事人权益
作者:刘德华 王朝勇 唐超 发布时间:2013-09-16 14:40:51
对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关于“《刑事诉讼法》第54条关于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是贯彻落实尊重和保障人权,防止冤假错案的重要举措。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检察院于近日出席了该区法院组织的庭前会议,对被告人肖某某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进行了审查,切实保障其依法行使权利。庭前会议上,南溪区检察院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相关讯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肖某某是一起强奸案的被告人,南溪区法院受理该案向肖某某送达起诉书副本时,肖某某向送达人员反映:在案件侦查过程中受到殴打行为,因此向法院、检察院申请非法证据排除。 南溪区检察院得知这一情况后,为了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排除非法证据怀疑,向法院提出召开庭前会议。会议前,承办人全面审查了与案件有关的图片、录音录像、有关报告等材料。会议中,该案合议庭全体成员、公诉人、被告人肖某某均到庭,首先由肖某某陈述了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接着,公诉人讯问了肖某某相关细节情况,播放了在刑警大队讯问当天的同步录音录像并出示了管仓民警证言及体检表,以及在审查起诉阶段讯问被告人的笔录和相关民警的书面情况说明。 根据以上证据,公诉人认为可以排除非法证据怀疑。合议庭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意见和建议,将根据查实的情况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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