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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法院主管 村民诉侵权被驳
发布时间:2013-09-16 16:52:48


    本网讯(申时焕)  土地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土地使用权争议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近日,云南省镇雄县人民法院对一起土地侵权纠纷作出裁定,确认案件争议为土地权属争议,裁定驳回了原告的起诉。

    2012年年底,原告胡正轩以土地侵权,要求排除妨害为由向法院起,称其于1981年经县人民政府签发了《自留山使用权证》,取得位于其本社的“黄狗垫窝”林地承包经营权,1985年2月13日,又经县政府重新核发了《农业生产责任制证书》,确认“黄狗垫窝”为其自留山。2010年4月4日县林业局又向其签发了林权证。2012年9月13日,同村村民徐庆以村民徐廷军已将“黄狗垫窝”的地租给其使用为由,将 “黄狗垫窝”地上附属物推去,建设混凝土加工工地。故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徐庆、徐廷军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人民币5000元。

    审理中徐廷军提出,原告胡正轩诉争的“黄狗垫窝”地,是其用地与胡交换了的,并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自愿达成了换地协议,其依协议已取得该土地使用权,且协议达成十年来双方无异议,其将该地租给云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建工集团已办理了临时土地使用许可及临时建设许可证,请求驳回原告诉求。

    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均提交了内容相同的协议书以主张权利。经法院现场勘验,双方争议土地北至公路(原系新村小区的地)、南至朱某土地,东、西两边界线不清,且均与案外人人有地界争议。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双方争议土地,两个主体同时对其享有使用权,经现场勘验,争议地四至界线与原告的《农业生产责任制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载明的界线不一致,且东、西两边界线与他人存有争议,且相关证书上载明的该地的四至界线及面积各不相同,故该案中原、被告间纠纷系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的,应由人民政府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驳回了原告胡正轩的起诉。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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