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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检察院联合公安出台意见 规范办案程序
作者:沈义   发布时间:2013-09-17 11:42:20


    记者9月16日从重庆市检察院获悉,针对修改后的刑诉法调整和细化了逮捕条件,该院近日(9月10日)和市公安局联合出台了《关于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简称《指导意见》),旨在统一执法认识,规范办案程序,准确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确保办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

   《指导意见》细化了刑诉法有关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应当逮捕的社会危险性条件,即可能实施新的犯罪条件,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条件,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条件,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条件,以及企图自杀或者逃跑条件。

    同时,《指导意见》规范了公安、检察两家办理逮捕案件的程序。公安机关提请批捕犯罪嫌疑人时,应当制作《犯罪嫌疑人具有社会危险性说明书》,并附证明社会危险性的证据材料目录及相关证据材料,随案移送。未随案移送的,检察院不予受理。另外,针对检察机关不批捕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区分情况妥善处理,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批捕的案件,应及时反馈后续处理情况;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案件,应及时侦查并移送审查起诉;对于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应按照检察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积极开展补充侦查工作。

   《指导意见》还规定,对于不构成犯罪不批捕的案件,检察机关应重点围绕犯罪构成和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说明不批捕理由;对于无社会危险性不批捕的案件,应当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方面,对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进行论证说明;对于证据不足不批捕的案件,应当围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以及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矛盾进行分析论证。

    该院侦查监督处处长詹文渝告诉记者,《指导意见》的制定,有利于提高公安、检察两家逮捕案件的质量,有利于加强对逮捕案件法律适用、证据运用的分析研究,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有利于明确两家职能分工,真正实现监督制约和协作配合的良性互动。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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