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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犹检察院落实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化解监所矛盾
作者:曹健 发布时间:2013-09-17 14:52:38
“被告人刘某在看守所羁押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近日,江西省上犹县检察院公诉干警在法庭宣读刘某涉嫌赌博案公诉书时如是说。 据了解,这是该院制定的《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生效后在发表公诉词时特别予以强调的首个案例。今年以来,上犹县检察院监所检察部门针对看守所对在押人员管理过程中存在规定不明确、措施不到位、赏罚不分明等问题,导致恃强凌弱、打架斗殴、强吃强拿等“牢头狱霸”现象的发生,该院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与法院、公安局联合签署并出台了《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管场所秩序,积极引导未决在押人员认罪悔罪,促进监所矛盾化解,维护监所安全稳定。 在刘某一案中,看守所对其自3月20日至今被羁押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评定,认为其积极遵规守法、悔过自新态度较好,提出了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该院监所检察部门根据《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对评定意见进行了复核,认定酌情从轻处罚的建议符合要求,遂将该鉴定意见移交公诉部门,在案件开庭时作为补充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将其作为审判量刑的参考依据。 在钟某涉嫌非法经营一案中,因钟某属赣县公安局寄押人员,后因开庭需要转当地关押。羁押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同时,积极帮助教育其他在押人员,受到了看守所及驻所检察室多次表扬,为此,该院监所部门通过公诉部门将该犯羁押表现鉴定意见寄往赣县检察院公诉部门,作为补充证据向法庭进行提交。 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评鉴制度实施以来,上犹县检察院依据犯罪嫌疑人羁押期间的表现,共对6名表现良好的在押人员提出了从轻判决的量刑建议,并得到了法院的采纳。在判决书下来时,拿到判决书的在押人员刘某激动地说:“真没想到,在看守所的表现还能得到从轻判决的机会”。刘某决心认真改造,洗心革面,答谢司法机关的关怀。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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