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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落款为绰号欠条讨运费获法院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17 09:06:01


    本网讯(蔡军如)  男子程平秋在外经常帮同省老乡刘宇有运输鞋底,平时刘宇有亦会支付程平秋运费,但双方在2010年结算时,刘宇有出具一张写有程平秋“绰号”的欠条,在其支付了部分运费之后,刘宇有就逃避躲债且无法联系,为追讨运费,程平秋持写有其“绰号”的欠条诉至法院。日前,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缺席判决被告刘宇有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程平秋支付所欠运输费16380元。

    庭审中,原告程平秋为证明自己是该欠条的权利人,提供其“绰号”为“小洪”的证言并申请证人傅涛国出庭作证,且提供其从事货物运输的从业资质证件。被告刘宇有既未作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即视为对原告陈述的事实和提供的证据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

    审理查明,原告程平秋自有一轻型厢式货车从2007年开始在福建省晋江市从事货物运输,并于2008年8月至2010年初为被告运输鞋底。2010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运输费16880元,被告遂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写明“欠小洪运费壹万陆仟捌佰捌拾元整(16880元)”【“小洪”系原告在福建省晋江市从事货物运输期间由朋友为其所取绰号】。后被告仅向原告支付500元,剩余运输费至今未付。

    法院认为,原告系本案所诉欠条的合法、真实的权利人;原告为被告运输鞋底,双方形成合法的运输关系,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支付运输费的义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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