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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申请非合同 公司被判付双倍工资
发布时间:2013-09-17 10:42:40


    本网讯(胡波)  在员工入职时向公司提交的入职申请上仅记载有员工基本信息和职位、月薪,公司据此认定该入职申请表为书面劳动合同,而不再与员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9月16日,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对该起劳动合同纠纷作出判决,认定该《入职申请表》不符合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要件,不能视为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须支付员工曾庆吉11个月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一万二余元。

    2011年5月,曾庆吉应聘为上犹县一模具公司过磅员。入职前,曾庆吉填写了《入职申请表》一份,该《入职申请表》载明了曾庆吉申请入职时间、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身份情况,申请职位一栏为“品管部过磅员”,备注一栏为“底薪:900元/月”。该《入职申请表》随同曾庆吉本人简历、身份证复印件交公司保管。之后,公司未与曾庆吉签订任何形式的书面劳动合同。2012年12月初,公司通知曾庆吉在家休息。12月底,觉得自己已经被解雇的曾庆吉向上犹县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差额。而公司认为,《入职申请表》上载有工资、职位等重要信息,其事实上已经是书面的劳动合同。2013年2月,上犹县劳动仲裁委员裁定支持了曾庆吉的申请,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否则应支付双倍工资。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也规定了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公司在聘用员工时,仅让员工填写一份《入职申请表》后交公司保管,作为劳动者的曾庆吉却并不持有。同时从内容上看,该《入职申请表》仅仅是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申请入职所填写的表格,并不具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约定权利义务的意思标识,也不具备书面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因而该《入职申请表》并不是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曾庆吉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共计12430元。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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