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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学少年为筹钱上网 盗窃时伤人变抢劫
发布时间:2013-09-18 16:54:24


    本网讯(聂金林 鲁强)  因沉迷于网络而又苦于无钱上网,时值少年的被告人黄晓竟然逃学筹钱上网,在盗窃过程中用刀伤人。9月17日,江西省万年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晓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2013年4月19日上午,被告人黄晓在上完第三节课后,一个人逃出学校来到万年县湖云乡某村湖边,碰到看守湖的被害人张某。张某与黄晓闲聊几句后,就到湖边临时搭建的看守棚处睡觉。黄晓趁张某睡觉之机潜入棚子内,伸手到被子里摸张某的裤子口袋,被张某发现,张某拉住黄晓的右手,黄晓便用左手拿起旁边木桌上的菜刀朝张某的头部砍了二、三下。张某反抗,被黄晓摔倒在棚子角落,黄晓又用右手拿着菜刀对着张某的头部砍,直至张某不再动弹。黄晓随后从张某的右边裤子袋子里拿走了现金人民币4,000多元及1本银行存折。当日下午16左右,黄晓的父亲在珠湖农场的“开心网吧”找到黄晓,并从黄晓处找到抢劫张某的1本银行存折卡及现金人民币3,400元。当日下午17时左右,公安民警在邻县的珠湖农场的珠湖大道发现黄晓坐在其父的电动车往回家途中将其抓获归案。经鉴定,张某的伤情为重伤乙级。事后,黄晓抢劫的现金人民币3,400元及用抢劫的钱购买的1部奥魁智能手机均被公安机关追缴。

    案发以后,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赔偿了被害人张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3,000元,被害人亦对被告人出具了刑事谅解书,要求对被告人减轻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刑法,构成抢劫罪。但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五周岁,系未成年人犯罪;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因被告人系未成年人为化名)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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