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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检察机关注重将环境犯罪线索纳入监督视野
作者:卢金增 张海霞   发布时间:2013-09-22 14:12:09


    9月14日,山东省东营市检察院召开“刑事司法与环境保护理论实务研讨会”,结合“两高”新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自山东省检察院、中国石油大学、当地环保系统的专家学者和基层行政执法人员,围绕在打击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活动中,如何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加强危害环境刑事犯罪证据采集,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职能作用等问题展开研讨。

    在当前的基层办案实践中,从整个面上来看,有的地方出于经济发展的考量,不同程度存在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以致对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活动,该立案的不予立案、该移送的不予移送、重罪轻判、以罚代刑等现象,长期困扰着基层环保执法和司法活动的深入开展。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必须审时度势,认真执行落实中央和高检院出台的有关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一系列规定,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作用,齐抓共管,协调一致,努力形成工作合力,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第一时间纳入监督视野。

    中国石油大学人文学院教授田国兴认为,“两法”衔接机制要贯彻落实到位,检察机关需要能够对环境监管部门执法情况、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受理和办理情况及时掌握、动态跟踪。因此,当务之急是构建联网查询的网上信息共享平台,建立相应的案件网上受理、网上移送、网上监督机制,实现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的共享,解决信息不对称、监督制约难的问题,这就需要进一步明确各部门在衔接机制中的具体职责、权责义务和相应责任,使衔接机制更具可行性和操作性。

    山东省检察院研究室检察官任相虎认为,由于目前环保领域“两法”衔接还存在机制不理顺、制度不健全、渠道不畅通等问题,在当前形势下,要通过加大查办和预防环保领域渎职犯罪力度,以打促建,以建促转,倒逼行政执法机关转变不愿接受监督的错误认识,严格履行职责,规范执法行为,转而进一步主动重视和加强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合执法机制建设,更具有实质性作用。一些专家认为,除去在信息化建设和查办职务犯罪同步推进以外,其他措施也不能缺位,如加强环境监管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和线索信息交流机制;加强人员的专业培训,使检察人员和环境监管人员了解环保领域“两法”衔接的有关程序、标准和规定,让人员在执法中能够真正衔接起来;同时检察机关要综合运用检察建议、立案监督、纠正违法等手段,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及时移送案件、公安机关依法及时受理、立案侦查。

    当前在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中普遍存在的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问题,影响和制约着刑事打击成效。为此,“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构罪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为取证定罪等实际问题提供了明确具体、操作性强的证据方向。然而,在办理生态环境犯罪案件中,行政机关收集的证据能否作为刑事证据使用,在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尽管修改后刑诉法第五十二条以及司法解释明确了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部分证据可在刑事诉讼中使用,但确不包括言词证据、检查笔录、鉴定意见等证据种类。因此,如何及时准确地收集相关的犯罪证据,顺利完成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证据转化,成为办案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以及中立机构的鉴定意见本身具有较强的客观性和稳定性,也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只要相关的扣押、调取手续合法,就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言词证据由于具有一定的变化性和不稳定性,应当由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制作笔录;对于勘验和检查笔录,则需要公安机关进一步审查,根据情况做相应的补充和完善,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东营市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张海霞认为,环境犯罪证据收集难、认定难问题客观存在,为强化打击危害环境刑事犯罪的力度和实效,在符合规定条件下,应按照“能用则用”、“尽力补强”的原则,尽可能地将行政机关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作为刑事证据使用,“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就对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指定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赋予了刑事证据效力。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改善保护环境的诉求呼声渐高,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建设“美丽中国”,已纳入十八大报告提出的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检察机关如何在发挥传统检察职能的基础上,通过加大办案力度,严惩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与会专家和基层执法、司法人员展开深入探讨。大家认为,检察机关除了巩固、提升、发挥好查办职务犯罪、侦查监督、公诉等主渠道职能外,还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和拓展检察职能。

    首先,加强预防宣传力度。结合查办有影响的危害生态环境犯罪案件,发挥典型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深入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向行政执法部门提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促使环境监管部门和人员自觉依法规范行政;大力提高广大群众的生态环保意识,启发各界群众积极举报生态环境违法罪。

    其次,深入开展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活动。检察机关应积极关注损害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集体利益的重大、有影响的环境污染案件,采取支持起诉和督促起诉的有效方式,支持、监督、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行政。

    再次,加大事关生态环境问题的法律监督力度。对已经掌握一定证据但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一般环境侵权行为,检察机关要通过检察建议方式督促行政执法部门处理,动态跟踪办理进展情况;适时关注并加强涉及破坏环境案件的审判监督,对明显不公正的判决要及时提起抗诉。

    最后还应适时设立专门环保检察机构。在一些生态问题、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地区,可尝试在省、市、县区检察院分别设立环保检察的内设机构,或在办案部门设立专门的环境案件办案小组,充实办案力量,可指定业务骨干担任此类犯罪案件的办案人;尤其是当前在基层检察院乡镇检察室,可以加挂环保检察室的牌子,赋予基层检察室更多执法监督职能,更好地延伸法律监督触角,促进工作常态化、专业化和规范化。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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