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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合同本无效 土地抵债不支持
发布时间:2013-09-22 11:41:51


    本网讯(谷原忠 马卫方)  以土地抵债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是其合法债权依然受法律保护。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有权请求确认此类合同的效力。2013年9月22日,黑龙江省虎林市人民法院对这起合同效力确认的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唐忠良与唐玲签订的土地转帐合同无效;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程声与唐玲均系虎林市同和村前哨屯人。2005年4月3日,唐玲与丈夫康军向原告程声借款28000元,唐玲与康军同意以其草房一栋、土地50亩作抵押。后唐玲夫妻二人离开本村下落不明。2011年1月6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唐玲夫妇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经法院审理后裁决,确认唐玲(此时借款人唐玲丈夫康军已去世)与原告债权债务关系成立,判决唐玲偿还原告程声借款28000元,并自2011年1月11日起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至判决确定的自动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

    唐玲在判决书生效后没有履行判决规定的义务。2012年3月10日,被告唐忠良称其姑姑唐玲与其签订土地转让合同,将本案争议的40亩水田转让给唐忠良。屯领导汤洋、汪利在唐忠良提供的土地转帐合同上签字,此后村长汪更新也在该合同上签字,并在该合同上加盖村委会公章,将本案争议的唐玲土地40亩水田转帐过户给被告唐忠良。因自己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故原告以唐玲下落不明而未在该合同上签字为由,认为被告方以虚假土地转帐合同为依据,在未偿还原告债务前提下,将土地过户给被告唐忠良的行为无效为由,请求判令判令被告汤洋、汪利、唐忠良于2012年3月10日签订的虚假土地转帐合同无效。判令唐玲(唐玲的丈夫康军已故)具有承包经营权的40亩土地抵顶唐玲夫妻所欠原告欠款。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唐忠良认可其提供给村委会的土地转帐合同中的唐玲签字非唐玲本人所签。

    经法院审理后认为,案外人唐玲与被告唐忠良系姑侄关系,唐玲经村委会证实下落不明,唐玲尚欠原告债务未予偿还,该债务业已经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唐玲并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告唐忠良在庭审时称其向村委会提供的合同系真实的,且系唐玲本人所签字。但在法庭组织原、被告双方选择鉴定机构准备对合同上的唐玲笔迹进行文检鉴定时,被告唐忠良又否认该合同系唐玲本人所签。上述事实,足以证明被告唐忠良伪造虚假合同,损害第三人即原告利益,依法应认定该合同无效。原告关于请求确认2012年3月10日被告唐忠良与案外人唐玲签订的土地转帐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故予以支持。原告关于要求判令用唐玲具有承包经营权的40亩土地经营权抵顶唐玲夫妻所欠原告欠款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部分诉讼请求的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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