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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成功化解两公司11年系列损害赔偿案
作者:王芸芸   发布时间:2013-09-22 10:08:35


    在分管副院长张家慧的指导和直接参与下,海南省高院民二庭经努力,就已判决的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三宗系列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一宗、二审两宗)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之间长达11年的债权债务纠纷全部了结,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1999年,金某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在澄迈县马村电厂附近兴建酒精厂,并与华某公司的子公司火电实业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华某公司原厂旧址作为酒精厂用地,后双方又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约定由火电实业公司向金某公司供应电、水、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华某公司对金某公司停电停水停汽,2002年6月21日金某公司停产。停产后,金某公司于2002年12月30日向省高院起诉要求华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113万元,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华某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1599.264625万元。该判决生效后,金某公司又向海口市中院提起了违约之诉,要求华某公司偿付停汽违约金2737.5642万元,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某公司的诉讼请求,金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案件在审理期间,金某公司又于2011年1月12日向省高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华某公司赔偿损失10050.74万元。与此同时,华某公司也在省一中院作为原告向金某公司提起了拖欠租金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华某公司不服亦上诉至省高院。三宗案件分别在省高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

    由于三宗案件案情复杂,标的额巨大,当事人间矛盾突出,省高院审委会高度重视,决定将三宗案件统筹协调,合并处理。特别是省高院受理的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是金某公司的损失问题,因金某公司停产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证据材料多,当事人又分别申请鉴定、调查和延期举证,案情复杂,审理工作任务艰巨。张家慧副院长亲自把关,多次召集审理案件的民一庭、民二庭庭长及两个合议庭的成员共同研究案情,以确保三宗案件判决书的协调、统一。案件承办法官,带着书记员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进行质证、听证、证据交换,庭审后又及时撰写审理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三宗案件报经审委会讨论,结合案件情况,判决华某公司向金某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8.764676万元,并驳回金某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及华某公司提起的拖欠租金之诉。三案判决后,金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期间,省高院民二庭为彻底、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终于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签订后,华某公司已将判决应向金某公司支付的赔偿款项,连同金某公司已预交但判定应由华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共计2508.764676万元,一次性汇入金某公司账户,金某公司也书面申请撤回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至此,金某公司与华某公司之间长达11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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