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黄曾珍) 银行应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识别伪造的银行卡更是银行应尽的义务。广西南丹县一家银行却因管理疏忽,被犯罪份子在ATM取款机上非法安装读卡器、摄像录音笔,尔后又因识别不出伪造的银行卡,导致储户账上金额减少了9万余元。
2011年4月10日,原告覃旋委托其亲戚李忠委持卡在南丹县农业银行安装在车河储蓄点的自动取款机上取钱时,被犯罪分子韦永帅、李海利用自行非法安装在自动取款机上的读卡器、摄像录音笔盗取了银行卡内的信息和密码。次日,韦永帅等人利用复制的银行卡分11次取走现金7000元,产生手续费40元,另刷卡消费25368元,造成原告卡内存款金额减少了95408元。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承担管理疏忽的责任,支付原告覃旋账户减少的存款资金95408元及利息228.98元。
南丹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犯罪分子在银行设置的自动取款机上非法安装读卡器、摄像录音笔,银行没有察觉,犯罪分子又用伪造的银行卡取款、消费,银行也未能识别真伪,造成储户储蓄卡上的帐户资金减少。储户在密码的保管及取款操作上并无不当,而银行监管不到位,在安全监管上存在漏洞,应对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故判决由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支付原告覃旋账户减少的存款资金95408元及利息228.98元给原告覃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