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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东乡县检察院多举措推进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
作者:周岚 赵敏   发布时间:2013-09-22 15:25:30


    江西省东乡县检察院自2012年以来积极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已对7名刑事被害人进行了司法救助,救助金额达2.6万余元,取得了良好效果。

    为积极推进救助工作规范化,该院制定了《刑事被害人救助办法》。对刑事案件被害人实施救助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等主要内容,及救助对象、范围、标准、基本程序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为救助帮扶工作提供执行保障;该院还建立救助信息联动机制,细化控申、公诉、侦监等部门的衔接流程,提高救助工作的及时性;同时,大力探索合适成年人介入、心理咨询介入刑事活动的未成年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避免未成年刑事被害人可能面临的不公、救助知识的匮乏与逆变。

    同时,坚持物质救助与心理救助相结合。该院控申部门针对部分刑事被害人遭受刑事犯罪侵害内心受到打击后,可能会产生仇视社会心理的实际需求,注重对刑事被害人进行心理救助,疏缓其不满甚至愤怒心理,帮助其尽快走出阴影,防范影响社会稳定的过激情况的发生。如,刑事被害人饶某因农田排水琐事被他人打成重伤而丧失劳动能力,由于未能及时得到民事赔偿,生活陷入严重困难。饶某多次扬言要上访、寻找当事人报复。该院控申部门在及时为饶某送去救助金的同时,专门安排两名社会阅历丰富的检察官,对其进行心理疏导。最终,饶某心中压抑的仇恨得以化解,并表示放弃上访和报复当事人。

    此外,坚持申请救助与主动救助相结合。该院明确,对于拟救助对象遭受侵害的犯罪种类并无限定,即只要遭受犯罪侵害、经济困难、无法获得加害人赔偿、工伤、保险赔付的而陷入困境的,均可以申请救助。而且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确实符合救助条件,而被害人没有提出申请的,该院也可提出救助意见和救助金额,并办理相关手续,发放救助金。如,未成年人陈某因被强奸自我封闭并退学,办案干警多次对陈某进行心理疏导,帮助她走出阴影,并在得知其家庭困难后主动提出救助意见,落实救助资金,帮助她重新走进学校。



来源: 正义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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