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刑事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浙江一职业学院教师侵占学费12万获刑5年
作者:韦慧 裘立华   发布时间:2013-09-22 16:05:02


    浙江一职业学院教师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学费、培训费12万余元,用于个人花销。9月17日上午,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该名教师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财产5万元。

    王某是贵州贵阳人,今年25岁。2012年9月,大学毕业的王某受聘为浙江一所商贸职业学院继续教育部的兼职教师,担任该学院高复3班的班主任。2012年9月至11月期间,王某利用担任班主任代收学费、培训费等职务便利,收取30多名学生的学费、培训费共计人民币125150元并占为己有,用于个人开销。

    记者从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了解到,王某担任班主任的主要工作包括学生管理和学费催缴。由于王某所在的继续教育部负责财务的杨某的办公室与教学点不在同一处,所以一些开学后还未将学费打到学校账户的学生便将钱交给王某,由王某转交给杨某。

    刚开始,王某都将收到的学费如数转交给杨某,后来因生活需要钱,就将代收的学费、培训费挪作私用,然后再用后发的工资补上,到最后,王某发现钱花得太多难以补上,便逃回了贵州老家。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来源: 新华网
责任编辑: 李霄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