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俩农妇因浇菜纷争出手 法院判双方负同责
发布时间:2013-09-23 09:40:15


    本网讯(王莉 马骥)  两农妇因为浇菜时发生小摩擦,继而引发争吵、泼尿、拖人事件,最终对簿公堂。日前,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一审判决被告梁凤娟赔偿原告李玫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461元,并驳回原告李玫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告与被告梁凤娟于2012年7月25日上午7时左右,双方在浇菜的过程中,原告无意碰倒了被告梁凤娟的水桶,从而引起双方争吵及肢体冲突。在双方自行平息并各自回家后,原告到被告家要回在菜地丢失的桶钩,在被告家门口跪拜、咒骂被告及其家人,当时被告正在做午饭,被告梁凤娟用人尿泼在原告身上,并将原告从门口台阶上拖下地面。原告于当天到贵港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922元。原告于2012年7月29日到桥圩派出所报案并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经派出所调解,被告不同意赔偿致调解未果,原告为此诉至法院。

  另查明,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922元。

  原告李玫诉称:原告在挑水的过程中不慎碰倒被告梁凤娟放在田埂上的塑料桶,被告梁凤娟见状便破口大骂,然后跑过来用力猛按原告肩上的扁担,将原告按倒在菜地里施以拳脚,尔后,被告梁凤娟将原告的桶钩拿走。原告在菜地爬起来后,因找不到桶钩遂到被告家里要求其返还,岂料被告梁凤娟提出半桶尿从原告头顶淋下、又泼向原告脸部,致使原告无法睁开眼睛。最后,被告梁凤娟一边谩骂一边抓住原告的双脚将原告从其有三、四级台阶高的门口拖下,造成原告头部、手脚多处软组织受伤。原告认为被告侵权行为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922元,被告依法应负赔偿责任。特别是被告泼尿的行为给原告带来巨大的精神和心理压力,被告梁凤娟应向原告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被告梁凤娟未作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梁凤娟在菜地的争吵已平息并各自回家,但因原告到被告家要回在菜地丢失的桶钩时,在被告家大门口跪拜、咒骂被告及其家人,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对引起本次纠纷存在过错。被告梁凤娟面对原告的跪拜、咒骂,没有冷静处理,而是采取过激的行为用人尿泼在原告身上并将原告从门口台阶上拖下至其受伤,故被告梁凤娟应对原告经济损失负一定的赔偿责任。结合本案,鉴于双方当事人都存在一定的过错,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按5:5的比例赔偿为宜。法院确认原告因伤的经济损失922元,被告梁凤娟应赔偿原告受伤造成的经济损失的50%,而其余的则由原告自己承担。综上所述,被告梁凤娟应赔偿原告因伤造成的经济损失为922元×50%=461元。对原告要求被告梁凤娟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因在本次纠纷中,原告存在过错,且被告梁凤娟的侵权行为未对原告造成严重后果,法院依法不予以支持原告的请求。综上,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 陈文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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