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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智障男子帮人做工不小心失火烧山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3-09-23 10:17:48


    本网讯(通讯员 庾春明 昌婵)  55岁的李菏生因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孤身一人,平时由侄女一家照顾其饮食起居。今年3月,李菏生在帮助侄女婿垦荒种地时,一时大意,在大风天点火烧山,引发火灾。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李菏生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自2012年冬季起,李菏生在大坪山山场帮侄女婿开荒种地。2013年3月6日10时许,李菏生在大坪山茅厂厂房下面约100米处砍伐地里点火炼山时,因风大无法控制火势,造成森林火灾。经鉴定,森林火灾过火面积392.4亩,其中林地面积63.7亩。次日,李菏生主动到全州县林业局安和工作站投案。同年5月28日,李菏生被全州县公安局拘留归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泉山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为:1、轻度精神发育迟滞;2、被鉴定人李菏生对本案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菏生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菏生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又属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和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李菏生判处缓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上。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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