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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群体成行贿代理人“主力”
作者:赵丽 古芳   发布时间:2013-09-23 11:02:28


    今年中秋节前,中央多次强调节俭过节,严令禁止各种形式的节日送礼。风清气正过两节,成为近期社会关注的焦点。同时,相关部门也在加紧调查研究,以堵住各种“送礼”漏洞。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近日调研发现,在很大一部分腐败案件中,“行受贿代理人”这种新型犯罪模式正悄然滋生。

    所谓“行受贿代理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不直接接受贿赂,而是通过自己信任的人间接接受财物,再转由自己支配。行贿人也心照不宣地将贿赂送到“代理人”手中。在这种模式下,受贿人与行贿人没有直接接触,而受贿人在法律上也常常不具有贿赂财物的“所有权”,只是拥有“使用权”,给侦查取证带来很大困难。

    根据“行受贿代理人”身份不同,西城区检察院将其分为三类:亲朋好友型、专家学者型、退休干部型。

    亲友代理最常见

    “‘亲朋好友’型是最常见的‘行受贿代理人’。代理人与受贿人之间是亲人或者多年的好友关系,相互之间有极高的信任度,也有一定的默契。了解这层关系的行贿人多会直接找到代理人,提出自己的要求,事后也会将好处费交给代理人,即自始至终行贿人与受贿人可能从未谋面。代理人接受贿赂后,或者转交受贿人,或者通过成立私人公司等方式将受贿财物隐匿于公司或者私人账户,供受贿人日常消费使用。”西城区检察院的调研检察官向记者介绍说,随着信任关系的增加,代理人也不只是接受贿赂的工具,逐渐异化为帮助国家工作人员出售权力,寻找受贿机会的经纪人,这些代理人最终也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的共犯。这类案件凸显当前受贿犯罪逐渐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寻找的特点,这种行为方式更为隐蔽,危害也更巨大。

    据了解,西城区检察院在2010年查办的某机关房管部门领导魏某受贿串案中,即发现这一情况:魏某利用其主管本单位房屋开发建设的职权,接受一些施工或者房地产企业给予的高额贿款及价值近90万元的汽车一辆。而在受贿过程中,魏某安排自己的朋友王某成立私人公司,受贿所得均在王某公司名下。

    在西城区检察院承办的另一起案件中,副局级干部黄某接到了朋友徐某的电话,徐某称自己兄弟的公司因故被调查,希望黄某能帮助疏通关系。黄某满口答应,并屡次帮忙上下打点。事成后,徐某从一家公司领取了几十张、共存有200多万元的银行卡交给黄某。据徐某交代,这些卡都是用一些无业人员的身份证办理的,每张卡内的金额在十几万元到几十万元不等。由于是普通借记卡,黄某知道密码就可以随意消费,而从法律上又不属于其个人资产。

   “受贿人除了应请求进行权钱交易外,有时也会通过代理人主动进行权力寻租。”上述检察官告诉记者。

    在西城区检察院今年查办的另一起受贿窝案中,拥有重要资金及项目审批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梁某,在日常工作中与几个私企管理人员建立了信任关系。当梁某所在部门有资金或项目审批时,他就会主动找到这些代理人,让其联系相关企业,与企业就权力寻租进行“议价”。有的代理人还“雁过拔毛”,将部分贿款中饱私囊,造成行受贿双方对贿款金额认定不一的情况。

    学者退休干部也参与

    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告诉记者,“亲朋好友型”代理人的存在,是在与受贿人有长时间接触的基础之上,而“专家学者型”代理受贿则相对具有偶发性。

    经过调研分析,上述检察官总结认为,在一些政府招标项目中,会聘请一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专业评审,这给负责项目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评委搭建了一种联系。同时,投标单位为了顺利中标,急需取得项目负责人的“支持”和“内幕信息”。作为第三方的评委既能直接联系项目负责人,又掌握有关信息,因而成为投标单位最希望拉拢的人。如果评委自身法制意识淡薄、职业道德不高,极容易被拉上船,成为受贿代理人。当“成功”一次后,这种代理关系会进一步密切,一旦还有类似的项目,这种行受贿方式就会再次重演。

   “前面提到过的国家干部梁某,在一次由他负责的政府招标项目里,工程师孙某被聘为评审专家。在招投标过程中,梁某与孙某密谋,由孙某出面与一家投标公司协商,为其争取中标机会,但要对方支付一定好处费,对方公司欣然应允。该公司顺利中标后,支付给孙某60万元好处费,孙某转交给梁某。经查明,梁某与孙某以同样的方式先后向5家公司索要好处费3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介绍说。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时建立了庞大的关系网,这层关系在退休后并不会消失。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后身份的转变,与企业单位的接触也更加容易。”西城区检察院的检察官坦言,这使得退休干部作为受贿代理人比普通代理人更受“欢迎”。

   西城区检察院查办的陆某受贿案中,陆某曾任北京市某局副局长,退休后经人介绍认识了某房地产公司经理付某。当时,付某正想承接一项政府工程,便请陆某帮忙打点,并与陆某签订了一份1500万元的居间费用合同。陆某于是便通过自己退休干部的身份和工作时建立的关系做起了“居间人”,在付某和该工程主管领导之间牵线搭桥。事后,付某多次给陆某所谓“居间费用”,并通过陆某将好处费打给该工程主管领导。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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