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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停薪留职后做起贩毒“大买卖”被判无期
发布时间:2013-09-24 13:58:21


    本网讯(黄勇慷 林荣先)  2013年9月2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那坡县人民法院在那坡县看守所代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张大辉毒品案进行宣判,该案的3名涉案人员被判处不同的刑期和没收不同数额的财产。

    安徽省阜南县的张大辉,原是某矿务局工人,停薪留职后,做起了生意,后来干脆干起了贩毒的“大买卖”。 2005年5月,他因贩卖毒品被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张大辉在云南省保山市监狱服刑期间,认识了“狱友”农胜杰,并通过农胜杰认识了广西那坡县妇女李美春。

    2008年7月,张大辉被假释。假释期满后,他仍不知悔改,为了牟取暴利,又一次与他人从境外购买毒品海洛因入国贩卖。

    2012年3月初,张大辉多次电话联系李美春,要李美春帮其联系购买毒品海洛因。李美春答应张大辉后即联系越南妇女赵氏丁,两人经过多次电话联系商定经赊购方式购买毒品,由李美春先付给赵氏丁3万元购买一块毒品海洛因,待李美春将毒品售出后,再付尾款4万元,时间拖得越久,尾款越多,但毒品总价不超过8万元。之后李美春将相关情况电话告知张大辉,并与赵氏丁约定于2012年3月14日中午在中越边境的广西那坡县平孟街见面交易。

    3月13日凌晨,张大辉到达那坡县并入住宾馆。当日下午,张大辉将3万元交给李美春。3月14日上午,李美春按约定到达那坡县平孟街,当日11时许,赵氏丁携带一块毒品海洛因从中越边境643号界碑旁的便道步行进入中国境内的平孟街。接着,李美春、赵氏丁两人在平孟街三岔路口附近见面,按之前的约定,李美春将3万元交给赵氏丁,购得一块毒品海洛因。

    3月15日,李美春带着毒品海洛因来到那坡县与张大辉回合后,搭乘当日12时许由那坡开往南宁的班车,准备将毒品经南宁、桂林带到安徽省阜阳县出卖。他们上车后,被在那坡县汽车站内开展毒品查缉工作的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查获,当场从李美春腹部缴获毒品可疑物一块,净重352.8克。经检验,该毒品可疑物检出海洛因,含量为70.2%。

    在李美春的配合下,2012年5月16日11时许,那坡县公安边防大队民警在那坡县平孟街将赵氏丁抓捕归案。

    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张大辉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海洛因352.8克,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李美春为牟取不法利益,直接向走私毒品的赵氏丁购买毒品海洛因352.8克并贩卖,李美春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毒品罪。赵氏丁为牟取不法利益,违反我国毒品管理法规,规避我国海关监管,从境外走私毒品海洛因352.8克进入我国出售给李美春,其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在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中,张大辉提供毒资,李美春积极联系毒品卖家购买并取得毒品,二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张大辉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假释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李美春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人赵氏丁,有立功表现,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赵氏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五十六条等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张大辉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50000元;以走私毒品罪,判处赵氏丁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刑罚执行完毕后驱逐出境;以走私、贩卖毒品罪,判处李美春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30000元。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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