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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离婚诉讼中经济帮助与经济补偿的区别
作者:蒋艳玲 发布时间:2013-09-24 14:05:16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镇化进程的推进,电话、网络等通讯工具的日益发达,越来越多的年轻人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分居时间较长等方面的原因,离婚案件在逐年增多。在离婚案件中,很多当事人分不清经济帮助和经济补偿的区别。笔者在此提出自己的见解。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是指夫妻离婚时,一方生活确有困难,经双方协议或由人民法院判决,由经济条件较好的另一方给其必要的经济资助的制度。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是指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一、适用条件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适用的条件是一方生活困难在离婚时已经存在,另一方必须有给予帮助的能力,帮助的形式不限于金钱,也可以是生活用品或房屋的居住权,不论是共同财产制还是分别财产制都可适用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适用的条件是夫妻之间约定夫妻财产各自所有,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婚姻尽了较多义务,比如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补偿。 请求经济补偿权与请求经济帮助权有先后顺序:请求经济补偿之后,仍生活困难的,才能请求经济帮助。给予经济补偿后,解决了生活困难的,不能再请求给予经济帮助。 二、方式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方式呈现多样化,不仅仅指资金上的支持,也可结合需帮助方的实际困难解决切实问题,比如房子的居住权或者房子所有权,一般司法实践中,判决帮助的金额也不会太多。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其直接方式是物质上的补偿。 三、请求理由不同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帮助,只需一方提供自己生活困难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另一方有条件可以解决一方的这种切实困难,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就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另一方给予经济帮助。 离婚诉讼中的经济补偿,提出经济补偿一方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行约定分别财产制,否则即使一方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也无法得到经济补偿。 (作者单位:广西全州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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