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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罗湖经验”
作者:游春亮 罗云 发布时间:2013-09-26 14:24:43
由原告深圳市交通运输有限公司起诉、深圳市罗湖区住房和建设局局长出庭应诉的一起行政诉讼案近日在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成为深圳市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总结推广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罗湖经验”的典型案例,为到场的全市约136家单位的近300名行政首长及代表上了生动的一课。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一项司法制度,俗称“民告官”。然而“民告官而不见官”是我国行政诉讼审判实践中的一个较为普遍现象,尽管近年来各地都在倡导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出庭应诉,但效果并不明显。 自2010年以来,深圳市罗湖区积极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由原来的不到10%上升到目前的43%,有力推动了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常态化机制。 制度建立:“一把手”按规定出庭应诉 早在2006年,罗湖区法院就率深圳法院之先,正式建立了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在罗湖法院的积极推动下,2006年5月,罗湖区人民政府发布《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该《意见》强调了行政应诉工作的重要性并对行政机关应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并特别强调行政机关“一把手”要按规定出庭应诉。该《意见》的发布,标志着罗湖区行政首长行政诉讼出庭应诉制度正式建立。 根据该《意见》规定,对影响重大涉及面广的案件、群体性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当年发生的第一宗案件,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确实不能出庭应诉时,分管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当年发生两宗以上行政诉讼案件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出庭应诉一宗行政诉讼案件。 诉讼转变:应诉比例从10%升至43% 从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正式颁布实施起,“民告官”制度使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机制走上了法治化轨道,然而作为行政机关的行政首长到法院出庭应诉的比例却一直不高,“告官不见官”现象在法院行政审判中较为普遍,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行政法治化的进程。 据罗湖法院的统计的数据,2006年5月25日至2009年12月31日,罗湖区法院共审理罗湖区区属行政机关作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88宗,其中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行政首长)和分管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各有5宗,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不到10%。 为大力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工作的开展,让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真正成为行政纠纷实质性化解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罗湖法院一方面通过召开行政机关联席会议、走访座谈等方式,加强与各区属行政机关间的交流互动,大力宣传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效果好的案件,使行政首长消除思想顾虑,从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的高度来提高认识,了解到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社会文明与进步的表现,是行政机关敢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表现,是行政首长法治意识提高的表现。另一方面积极推动罗湖区人民政府于2010年10月出台《深圳市罗湖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暂行规定》,对行政首长出庭制度进一步进行细化规范。 《暂行规定》实施后,罗湖区行政机关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大幅提升,涉区属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案件,行政首长在行政诉讼中出庭应诉比例由原来的不到10%上升到目前的43%,先后有罗湖区城市管理局、罗湖区民政局等单位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 成效显著:和解率维持在40%左右 深圳市罗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相比一般的委托代理人,行政首长更为熟悉其部门的业务,有把握根据相对人的要求妥善解决纠纷,提高办事效率。根据罗湖法院审理的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案件情况反馈,行政首长出庭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行政人员的法律程序意识,大幅增强相关行政人员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制作文书等能力;另一方面能有效化解官民矛盾,促进行政纠纷实质性解决,实现案结事了,并最终推动法治政府的建设。 据统计,近三年内,罗湖行政诉讼案件和解率维持在40%左右的良性范围内,大大降低了原被告双方诉讼成本。 曾经连续两次出席罗湖法院行政诉讼案件庭审的原深圳市罗湖区城市管理执法局局长陈武向记者表示,行政首长出庭应诉不但对于提升行政一把手的依法行政能力有着非常大的帮助,而且对于提高本单位、本部门依法办事的整体水平,营造全区和谐的执法环境也有着非常积极的意义。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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