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浅谈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谢伟鹏 发布时间:2013-09-26 09:34:43
随着我国经济文化和法制建设的飞速发展,人们对自身利益维护的意识也在不断提高,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有着长足的发展,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着相当多的问题。对此,笔者将结合法律规定及自身工作经验认真分析当前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指民事主体的人身权遭受不法侵害时,对其非财产上损害给予金钱赔偿的法律制度。它是民法中损害赔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来看,精神损害赔偿通常只针对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的情形,即立法上严格限制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而将其与对人身权的特别保护直接联系在一起。 其内涵包括:第一,自然人的人身权受到侵害;第二,由此而造成自然人除财产损失以外的非财产上损害;第三,此种非财产上损害不能以金钱来加以计量,但可以通过金钱赔偿获得慰籍和心理满足,也可以通过纯精神的形式获得慰籍和心理满足。对这种因人身权遭受侵害所造成的非财产上损害进行民法救济的损害赔偿法律制度,就是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二)、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的问题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用一种极其不明显的表述有限度、有分寸地规定了一种补偿性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该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通常认为,《民法通则》的该条规定是我国民法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标志。尽管该规定比较模糊,且容易引发学理界的争论,但自《民法通则》生效以来的长久实践无疑已经表明,该规定所确立的这种有限度、有分寸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在解决我国涉精神损害赔偿案以及保护人们的精神健康等方面还是起到了明显作用的。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是以客观上造成严重后果为要件的。假如侵权行为人没有在客观上造成所谓的严重后果,则即使其实施了侵权行为,也不要求其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承担赔偿责任。这样的问题不利于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效运用。
(三)、关于完善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对策 1、进一步明确、细化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虽然我国在理论上承认狭义的精神损害赔偿这一概念,但是却没有在法律中作出一个统一的规定,这导致人民对精神损害赔偿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的概念理解不一致,不便于司法实践的适用。所以法律应该明确的区分他们之间的关系,统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概念。只有统一了概念,才能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现公开、公正。 2、进一步扩大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我国可以将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受害人赔偿,但对于这一合同应限于以提供安宁的享受或解除痛苦和烦恼等期待精神利益为目的。同时,在我国经济飞速发展以及人民精神利益要求受到更多保护的今天,财产权的损害很有可能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立法者也应当考虑将一些财产权的损害纳入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3、进一步放宽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主体范围。对于自然人请求主体,直接受害人享有赔偿请求权是毋庸质疑的,而间接受害人在我国仅限于受害人的近亲属,其近亲属也只有在出现法定的条件才享有请求权,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受害人受到侵害产生精神损害的同时其近亲属也产生精神损害的案例比比皆是,法人也应当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4、加快立法进程,尽快作出赔偿数额的确定办法。在我国精神文明日益发展的今天,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案件也在日益增多,确定一个统一的、合理的赔偿办法,对于及时、准确的处理案件以及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方面也将产生积极的效能。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和司法实践的不断深入以及人民日益增强的法制观念和权利要求的提高,立法机关应制定一部统一的精神损害赔偿法。这样既有利于贯彻立法法的基本精神、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同时有利于防止法官在处理案件时滥用自由裁量权,努力使审判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利于公民更好的利用国家法律、法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公民更好的行使监督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