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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的经验交流
作者:印捷 发布时间:2013-09-26 09:29:51
澧县人民法院民四庭2013年1月至今共受理民事诉讼案件129件,其中交通事故类案件87件,执行案件58件,调解结案率达55%。总结我庭在审理交通事故类案件方面的几个特点与经验与大家交流共勉,以期为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案件提供借鉴。 一、因案而异,灵活调解,调解率高 我庭受理的交通事故案件一般都经过交警部门或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和处理,当事人仍然难达成一致意见才致起诉到法院,此种情况下,办案法官的调解结案难度可想而知,但是全庭办案干警仍不懈努力地以“调解为主,坚持多调少判、调判结合”的原则,将调解贯穿于整个诉讼活动中,最大限度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调解工作最为出色的当属我庭“调节能手”石汉军法官,他经手的案件调解率高达80%以上,他力求每个案件都能调解结案,就是为了让每一个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尽快得到赔偿和心灵宽慰,有效化解社会矛盾。虽然交通事故案件调解难,但他善于把握当事人形成纠纷、产生矛盾的焦点,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在努力寻找各方当事人利益平衡点的基础上,觅求最佳的调解方案,尽快而稳妥地解决纷争。 二、积极开展巡回审判、送法服务 为了树立“司法为民”理念,更好地落实“公正与效率”这一司法主题,民四庭大力开展巡回审判、就地办案。巡回审理的案件坚持着重调解,便利当事人的原则,一般都做到了调解结案,使案件纠纷得到快速化解,并获得群众一致好评。 为了使更多机动车驾驶人及其他群众了解交通事故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安全知识,我庭办案老法官结合其交通事故类案件的审理经验撰写了一本宣传册,并在主管领导和庭长的率领和指导下,全力开展了一次“送法下乡”服务,在这次活动中全庭人员下到各基层乡镇为老百姓做了一堂堂生动而详尽的交通安全知识讲座及经典案例回顾,普及了较为全面的交通安全及快速保险理赔知识,收获了广泛的社会好评。 三、执行案件创“三高” 我庭受理的执行案件存在“三高特性”,即自动履行率、和解率、执结率高,其中执结率更是高达100%。这一方面归功于案件质量,说明了诉讼案件审理结果基本上做到了公平公正,从心理上说服了当事人;另一方面,在不是自动履行的情况下,办案法官也会想办法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这两种履行方式都最大限度上最快最好地使受害人及其家属的赔偿款得到落实,心灵得到慰藉。 四、先予执行解民忧 在我庭审理的众多交通事故案件中,有部分特别困难当事人由于无法及时获取保险理赔款及肇事方的赔偿,无法及时有效的得到救治,因此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医疗费用。这类案件在审理基本的案情及考虑相关责任与投保情况下,合理范围内酌情裁定先予执行部分医疗费,解除受害当事人的困境,收到了不错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如原告马某等诉被告黄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3年3月,原告马某在横跨道路的通信光缆线上进行高空维修作业时不幸被被告黄某驾驶的重型厢式货车顶部的货物挂倒并摔在路边。该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黄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通信光缆业主单位负事故次要责任,马某无责。事故发生后马某颅脑、四肢严重受伤,一直躺在医院昏迷不醒,每天需医药费5000元,被告黄某支付了4万元医药费便无力继续支付,马某陷入无钱医治的困境。被告黄某驾驶的车辆投保了1份交强险。法院受理后认为,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需继续住院治疗。依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的责任及投保情况,依法裁定先予执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澧县支公司60000元。 (作者单位:湖南省常德市澧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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