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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浩特法院四项举措缓解案多人少矛盾
作者:孟海   发布时间:2013-09-29 14:10:37


    案件数量剧增、审判力量严重不足,如何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满足审判执行工作需求?内蒙古锡林浩特市人民法院党组不等不靠,立足自身找差距,着眼内部挖潜力,采取四项举措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综合施策,有效缓解了这一难题。该市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居全盟十二个基层法院之首,特别是今年基层法院收案标的额提高后案件数量大幅攀升,截至9月20日已经受理各类案件3596件,同比上升38.6%,结案均衡度为85%,审执各项指标在全盟基层法院排名中与去年同期相比进升了四位,审执质效提升显著。

    构建内部联动新机制,整合审判资源

    该院针对法官、书记员、综合部门人员的自身特点和实际,加强内部联动机制建设,对人员进行合理分配,确保各庭室人员分工合理、结对帮扶,实现人力资源最优化。同时积极推行“捆绑式”工作模式,充分挖掘潜力,优化资源配置,将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未成年人法庭、巡回法庭、审监庭、白音锡勒法庭等的业务骨干抽调到案件相对集中的民一庭、民二庭和刑事庭联合办案,统一分案调度,最大限度的实现法院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做到整合审判资源,集中审判力量,攻克审判难关。同时积极倡导院庭长带头办案,对庭长直接办案的数量提出明确要求,明确副庭长的主要职责就是办案,并要求院庭长要通过办案来行使管理和指导职责,做到办案管理两不误。在此基础上,引入激励机制,切实提高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责任心。年初,该院针对自治区高院、盟中院绩效考核办法,重新制定了本院新的绩效考评标准和方法,科学设定考量的项目、权重。通过不定期通报考评结果、半年和年终绩效考核,奖优罚劣,奖勤罚懒,兑现奖惩等有效措施,将绩效考评工作常态化,有效提升了审执质效。同时,为确保审判活动及时、规范、有序运行,实行办案经费全额保障制,办案用车统一调配,统一管理。

    提高简易程序适用率,节省审判资源

    对于民商事、刑事案件中符合简易程序规定的案件,积极适用简易程序,做到在审限内提速、在人力上节省、在效果上彰显。同时积极探索“速裁速调”机制,在案件送达和巡回审判过程中,灵活掌握法律程序和步骤,根据案情并征得当事人同意,做到快立、快调、快审、快结,为百姓开辟一条维权“快速路”,提高了审判效率,维护了当事人权益,实现了最大的诉讼效益,今年该院简易程序适用率达76.84%,同比提高了25.48%。同时,针对广大普通公民在日常经济生活中发生的小额金钱给付类纠纷,积极稳妥地推进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进一步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实践民事诉讼程序向“简易、便利、快速、低廉”改革的理念,方便了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  

    加大陪审员参审力度,弥补审判力量不足

    该院将人民陪审员工作纳入年终绩效考核范围,高度重视陪审员的选任和培养,充分保障陪审员参审参议权、案件知情权、审判监督权,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保障人民陪审员能更多地参与案件审理。为确保陪审员积极履职,该院加强与人民陪审员所在工作单位的经常性联系,妥善解决人民陪审参审与本职工作的冲突。同时落实好人民陪审员的物质待遇,每年给予每位人民陪审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在此基础上根据参审数量给予奖励和交通、误餐补助,大大提高了人民陪审员的陪审热情,不仅充分发挥了他们贴近群众、说服力强的优势,拉近法院与当事人的距离,而且极大地缓解了审判力量不足的压力,提升了审判效果。截止9月20日,该院一审陪审率为85.61%,同比提高了69.37%。  

    借力民调组织化纠纷,减轻诉讼压力

    加强法院与人民调解组织联动调解机制的构建,实现人民调解与诉讼调解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具有优良传统和多元化、多途径优势,指导和委托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诉前调解,将矛盾化解在萌芽,化解在诉前,有效减少诉累,减轻了审判压力。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参与调解,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及时通过法律文书的形式来确认调解成果,保障协议内容的效力和可行性,充分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积极开展法官送法下乡活动。主动深入到村、企业、学校宣传法律,现场解答群众的问题,使广大群众学法、知法、守法。今年以来共组织送法下乡、进村、入户两次,有效缓解了诉讼压力。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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