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刘兵凤) 近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依照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约定,对被告陈勇龙造成原告章建辉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即被告人寿财险公司付给原告章建辉人民币65960.8元;被告陈勇龙对被告福兴公司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2年12月9日17时40分许,被告陈勇龙驾驶重型自卸货车途经丰乐线丰城市孙渡镇阁里杨加油站段,车速快,将横过公路的行人原告章建辉撞伤的交通事故。经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陈勇龙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地点,车速快,未确保安全驾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章建辉在医院住院治疗82天,所用医疗费用(至今未开具发票)由被告陈勇龙支付,而其仅支付事故当日门诊费用201元。出院医嘱为:注意休息,保护患肢,术后半年避免患肢提拉重物,禁止骑自行车、摩托车等患肢内外旋活动。每2-3月复查X线一次,一年后根据X线情况决定是否入院除去内固定。不适随诊。2013年3月29日,丰城丰安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原告章建辉系钝器致右锁骨骨折并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右肩关节活动功能丧失25%,占一上肢丧失功能的17.5%,构成十级伤残,伤残赔偿指数为10%;建议后续治疗费为6000元;建议受伤后误工期为120日、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82日,并用去鉴定费1100元。事故车辆货车在被告人寿财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责任限额为500000元,并投不计免赔险)。该车系被告福兴公司所有,被告陈勇龙系其雇请的司机。
一审法院认为,原告章建辉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已经质证和本院审查,合法有效。被告陈勇龙承担全部民事责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福兴公司系雇主,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陈勇龙系雇员,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人寿财险高安公司作为事故车辆的保险人,依法对被告陈勇龙造成原告章建辉损害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