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讯(通讯员 文左龙 刘瑜) 安全生产责任重大,稍一疏忽将酿成大祸。湖南省桃源县一烟花鞭炮厂负责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制药车间租给他人生产烟花鞭炮,造成安全管理混乱,导致车间发生爆炸,致两生产工人当场死亡。日前,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三被告人均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06年以来,被告人魏小丽在担任桃源县黄甲铺平安烟花鞭炮厂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将该厂4号制药车间(该车间药物停滞量为1.5公斤,定员1人)租给姚某某以及被告人朱明明、王少福生产烟花鞭炮。2012年1月9日上午,被告人朱明明派杂工杨某某将25公斤钾、15公斤银粉、15公斤硫磺送至4号制药车间,并雇请张某某、袁某某为其生产。下午1时许,在张某某、袁某某生产完毕后,被告人朱明明未按规定及时将生产好的半成品转移至中转库,致使4号制药车间药物停滞量严重超量。2012年1月9日下午,被告人王少福在明知4号制药车间内药量已经严重超标后,仍让杂工姚某某将25公斤钾、15公斤银粉、15公斤硫磺送至4号制药车间,且明知张某某、袁某某擅自改变工房用途,同时在4号车间制药、装药、紧口而未对两人加以制止。当日下午4时许,在为被告人王少福生产过程中,4号车间发生爆炸,张某某、袁某某当场死亡。
案发后,三被告人与被害方家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大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魏小丽、王少福、朱明明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与被害人的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大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三被告人均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赔偿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且系过失犯罪,具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据此,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