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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案件终结执行的条件及处理办法
作者:杨永瑶   发布时间:2013-10-10 13:36:45


    终结执行是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出现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特殊情况,使案件的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的一种方式。

  一、终结执行的条件

  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的案件,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发生在执行开始后至执行完毕前。案件尚未开始,还不知道被执行人是否发生终结执行的情形,就无所谓执行终结。案件执行完毕,执行程序自然结束,也无所谓再用裁定终结执行。执行开始后至执行完毕前,申请执行人部分或全部权利尚未实现,被执行人部分或全部义务尚未履行,才有可能终结执行。(二)在执行过程中遇有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情况,即法定的执行终结的情形。不必要继续执行的情况,如申请人撤销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等。不可能再执行的情况,如作为被执行人公民死亡,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又如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1、申请人撤销申请。申请人是权利人,有权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申请人撤销申请属于权利人放弃诉讼权利范畴,表现于行使申请执行权后,又放弃申请执行权。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意味着要求结束执行程序,经人民法院准许并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执行的法律根据被原制作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依法撤销,执行就失去了依据,在执行过程中,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被执行人死亡,如果有遗产,可以执行其遗产,如果没有遗产,但有义务承担人,可执行义务承担人的财产;如果有财产,但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的,可中止执行。如果既没有遗产,又没有义务承担人,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这类案件权利人与义务人有一定的身份关系,因一定身份关系,权利人才享有追索权,权利人死亡,不发生继承问题,其追索权因主体消亡随之消亡,执行已成为不必要,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被执行人出现这种情况,执行成为不可能,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但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执行内容只能是借款,不能执行的原因只能生活困难,无力偿还,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适用这条规定,必须有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继续执行的情况,如申请人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实体权利;又如企业法人终止后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又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等,出现这些情况,这类案件已无再执行的可能,因此应当终结执行。

  二、对终结执行处理的办法

  1、对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而中止执行的案件,在一定期限内被执行人不能恢复履行能力的,执行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还有一些案件是在立案后申请执行人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未到人民法院提供执行线索或不能提供执行线索,并且人民法院在此期间依职权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去向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线索,人民法院无法查清下落,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持续六个月的;申请执行人在申请立案后,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准确住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人民法院依职权无法查明被执行人住所和可供执行的财产,连续达三个月的。这些案件,中止一年后不能恢复执行的,人民法院可裁定终结执行。因为部分中止案件实际已无望执行,长期处于未结案件状态,使执行工作处于被动局面,中止执行后,在一定时间内,仍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应终结执行,避免造成积案。

  2、对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自愿放弃部分或全部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其放弃权利的行为,必须是在自愿和合法的前提下,可以就申请人放弃部分裁定终结执行。

  3、对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人民法院可终结执行。

  (1)被执行人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2)被执行人虽然未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但连续两年未年检且没有生产经营,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3)人身伤害赔偿,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刑事附带民事案件赔偿等案件,被执行人无财产或超过被执行人的承受能力的。

    (作者单位:广西乐业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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