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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车辆维修期间保管费用如何承担
作者:张海 发布时间:2013-10-10 10:45:46
本来一件简单的交通事故纠纷,可是就是因为当事人不履行协议,以至于车辆放在维修店一放就是五年,而今车辆已经报废,可产生的高额保管费该由谁承担? 一、案情 2004年10月13日,原告亲属黄华与同屯黄忠合伙购买一辆中型自卸货车,该车各项开支为120783元,并以黄忠名义办理入户登记手续。2006年2月20日,黄忠退出合伙,该车归黄华所有和经营,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2006年4月12日,黄华驾驶该车在凌云县内被被告马暁杰驾驶的货车追尾撞翻掉下深沟,造成原告亲属黄华当场死亡,中型自卸货车毁损的交通事故。凌云县公安交警大队认定,马暁杰负事故全部责任。2006年7月20日,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3700.50元,至今上述赔偿款尚未支付完毕。2007年4月15日,被告作出承诺,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修复原状并承担各项修理费,直到该车修复完毕并经百色市交警支队检测合格后交付原告方。此后,被告并没有将车进行修理,经原告多次寻访,被告采取拖延态度,甚至置之不理。2009年3月27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履行修车承诺并赔偿损失,由于证据未收集完毕,原告不得不撤回起诉,并为该车办理报废注销事宜。从事故发生之日起至今已过5年时间,除了造成车辆直接毁损外,还造成可得利润损失,还导致该车在停车场里保管5年产生巨额保管费。被告应对这些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现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242154元(其中车辆报废直接损失126063.70-126063.70×15%=105654元;间接损失2万元/年×5年=10万元;车辆保管费用开支1825天×20元/天=36500元)。 二、争议 本案中对于原告诉求的车辆保管费用开支1825天×20元/天=36500元应由谁承担有不同的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该保管费应由被告承担,因为被告已经在2007年4月15日作出承诺,同意将原告所有的中型自卸货车修复原状并承担各项修理费,直到该车修复完毕并经百色市交警支队检测合格后交付原告方,可是被告并没有履行承诺,而是一再拖延,以至于车辆在维修店一放就五年,因此对于这五年的保管费,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保管费因由被告承担。 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中所产生的五年的保管费,应当根据双方的过错大小确定赔偿额度,原因在于,在车辆维修期间的保管费,应当由被告承担,因为事故是因被告而引起,在此期间,理应由被告承担,其次,车辆修好后,被告无故拖延不付修理费和保管等费用,原告对于此应当在合理的期间通知被告偿付,超过此期间,原告也应当自行先垫付各类费用后取回车辆,本案中,原告并没有取回车辆然后寻求其他的救济,在对损失的扩大应承担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对维修期间及其后的合理通知时间承担保管费用,其他时间的保管费用由原告承担。 综上,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作者单位:广西田阳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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