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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检查网友开房合法吗?
作者:安治林 发布时间:2013-10-10 10:35:17
一篇题为《警察检查网友开房遭质疑,回应称民警执法都合法》的消息 ,近几日来在网上疯传。原因是某警察对一男一女二青年网友开房怕出事,告诉女方家长去领人。对于该事件褒贬言论层出不穷,有力挺的,有严批的。那么,究竟如何看待呢?看看专家的意见吧: 议论一:警察检查网友开房属于合法动举 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陈晓菲:笔者之所以认为“警察检查网友开房是合法”的动举理由如下:一是人民警察的职责所要求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总则规定和职责要求,人民警察有职权和有义务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和有义务预防、制止及惩治危害社会秩序行为,比如该法第二条讲:“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第六条还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因此,警察依法对旅社或宾馆这类特殊行业履行检查,并对发现的危险行为给予批评教育或采取一定措施制止是职务范围之内的事;二是警察关心公民安全的需要。现实生活中,大量事实和教训证明异性网友开房容易造成纠纷和发生不正当关系,甚至产生矛盾后造成女方的生命危险。作为人民警察如果发现互不相认的网友、特别是年幼的女孩子没有防备心理稀里糊涂和行为不端的男士开房时给予敬告,应是起码的常理;三是净化社会风气的需要。改革开放打开窗户后,随着国外先进经验的输入,一些不良风气、特别是西方一些涉及两性的丑恶习俗也随之传入我国,这对我国的青年一代有很大的腐蚀作用,在他们分不清丑恶、荣辱的情况下,很容易做出有损人格、有损社会风气的事来,如果作为赋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警察明明发现可能会发生的丑事而无动于衷,那就是失职,就会对和谐社会造成不安定隐患。 议论二:警察检查网友开房侵犯了公民人身权利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律研究生李文涛:按照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公民的一切合法权利是不容侵犯的,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第三十九条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即是说没有有关部门批准,任何人不准非法侵犯公民自由和人身安全,包括非法入侵公民住宅和住所。旅店或宾馆虽然不是住宅和住所,但应是住宅和住所的扩展范围,所以应视为住宅和住所,假如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或者有人举报公民在旅店或宾馆的房间里吸毒、嫖娼、卖淫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警察是不能闯入的,更不应该抓人的。本案中,经执法警察检查,证明两个网友没有违法犯罪行为,也没有他人举报,单凭执法警察顺便对宾馆住宿人员的登记检查就闯入他人的宾馆房间,未免太顺便了吧?如果这样,公民那还有安全感,公民的隐私哪里还能得到保障?! 议论三:警察顺便检查网友开房是公权利的滥用 郑州高新区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王东明:本案不能不说是一次道德与法律的碰撞。从一个父亲的角度来看本案警察的行为,并不为过,谁也不想让自己的子女有此种草率的行为,况且这也不是我们所认可的道德。但是作为一个法律从业人员的笔者又不得不说,警察的行为有涉嫌公权力对私权利的侵犯。公权力是为维护和增进公益而设的权力。它来源于私权力,是私权力实现的手段与保障。公权力有利于保障个人权利的实现和促进社会的文明与进步;但是,从另一方面看,公权力也具有其内在的局限性和异化特质。也即是说,公权力用得正确有利于社会秩序维护,反之,就会破坏社会秩序。对私权利来说“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规定说成年男女不能开房。只要他们没有违法的行为,或者说,他们虽然发生了不正当的关系,但是两厢自愿的行为、是谈恋爱中的越轨行为,这只能说是道德问题,而作为公权力的执行者就没有权力去查处、去干涉。因为警察不是法律,他是在法律授权许可的范围内去执行法律,所以只是个执法者。对公权力来说,“法无授权即禁止”。男孩女孩短时间相识就开房,虽然有悖于我们的传统道德,但是并没有违法,我国法律从没有授权警察可以对公民违反道德的行为进行查处。另外,本案警察滥用公权力还在于不请自便地违法充当了公民的监护人。法律上所称的监护人,是指对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人的人身、财产和其它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督和保护责任的人。一般来说,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及其他有严重精神障碍的人,都应设置监护人。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监护人主要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而没有警察。按其所讲,本案中的女孩是1992年出生,也就是该女已是21岁的成年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了。所以,她依法应当对其行为自己负责。可是,本案的警察却违法地“通知了女方家人,将她带走。”还名义上说这“是出于对年轻人的保护,是要提醒大家网上交往要慎重。”这个女孩又不是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也不是未成年人,更不是违法犯罪的人,警察却通知其家人来带走,这就超越了警察的职责范围,也是滥用监护人、滥用公权力的行为。 (作者单位:河南省郑州高新区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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