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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丹法院人民调解“四步走”将矛盾化于诉前
作者: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黄艳露 谭金玉   发布时间:2013-10-10 15:41:41


    2013年以来,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通过诉前告知人民调解、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复杂疑难案件指导调解等方式加强与人民调解工作对接,将矛盾化解于诉前,减少进入诉讼纠纷数量,诉调无缝对接效果好。

    一是实行诉前告知人民调解制度。2013年以来,该院在立案庭及三个人民法庭实行诉前告知人民调解制度,法官在接待当事人申请立案时,向其宣传人民调解的优势、特点。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个辖区的民事纠纷,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未果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

    二是诉中委托人民调解。在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该院对于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的,主动与人民调解组织联系,由调解组织进行调解或是共同调解,高效调解了部分案件。对于在立案后庭审前或审理中,将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出具委托调解书,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由调解组织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双方签收后,当事人依此向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如双方未达成协议,则恢复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三是吸收人民调解员参与诉讼调解。即对于一般的民事纠纷,该院利用人民调解员扎根群众、熟悉社情民意的优势,积极邀请人民调解员协助法院提高诉讼调解效率。该院还与车河镇八步村建立定员、定点、定期联系制度,指导该村人民调解委开展工作。对复杂疑难案件,该院充分发挥公安派出所、司法所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权威和乡镇(街道)、村(居)、社区人民调解组织贴近群众、熟悉民情的优势,共同调处复杂、疑难矛盾纠纷,使辖区内的矛盾纠纷早发现、早调处、早解决。

    四是依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该院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街道)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并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支付令条件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及时审查、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案件,对符合法律、法规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 李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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