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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年纠纷海南高院合并化解 国资委致函感谢
作者:胡娜 王芸芸 发布时间:2013-10-12 09:54:10
从海南省高院获悉,国务院国资委政策法规局于国庆节前致函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向该院领导及金某林公司与华某公司系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全体办案人员表示衷心感谢。原来,在海南高院分管副院长张家慧的指导和直接参与下,高院民二庭法官经努力,就已判决的这三宗系列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使得双方之间长达11年的纠纷全部了结。 1999年,金某林公司在澄迈县某电厂附近兴建酒精厂,并与华某公司的子公司火电实业公司签订合同,租赁华某公司原发电厂旧址作为酒精厂用地,后双方又签订《供用电合同》、《供用水合同》、《供用蒸汽合同》,约定由火电公司向金某林公司供应电、水、汽。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华某公司对金某林公司停电停水停汽,2002年6月21日金某林公司停产。停产后,金某林公司于2002年12月30日向海南高院起诉要求华某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损失5113万元,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华某公司向金某林公司支付1599余万元。 该判决生效后,金某林公司又向海口中院提起了违约之诉,要求华某公司偿付停汽违约金2737余万元。海口中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金某林公司的诉求,金某林公司不服,上诉至海南高院。该案在审理期间,金某林公司又于2011年1月12日向海南高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要求华某公司赔偿损失10050.74万元。与此同时,华某公司作为原告,也在海南一中院向金某林公司提起了拖欠租金之诉,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华某公司不服亦上诉至海南高院。一时间,三宗案件分别在海南高院民一庭、民二庭审理。 由于三宗案件案情复杂,标的额巨大,当事人间矛盾突出,海南高院审委会高度重视,决定将三宗案件统筹协调,合并处理。特别是海南高院受理的金某林公司与华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案件,双方争议最大的是金某林公司的损失问题,因金某林公司停产至今已有十年之久,证据材料多达几十箱,当事人又分别申请鉴定、调查和延期举证,案情复杂,审理工作任务艰巨。 张家慧亲自把关,多次召集审理案件的民一、民二庭庭长及两个合议庭的成员共同研究案情,不但亲自修改了提交审委会讨论的审理报告及拟签发的判决书,而且对判决书中的用词亦逐字逐句斟酌,以确保三宗案件判决书的协调、统一。 案件承办法官刘振勇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客观公正地办好该案,在已调任海南高院人事处处长、工作异常繁忙的情况下,仍带着书记员十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鉴定机构等进行质证、听证、证据交换,庭审后又及时撰写审理报告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 三宗案件报经审委会讨论,结合案件情况,海南高院判决华某公司向金某林公司支付违约金及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2508.76万余元,金某林公司提起的损害赔偿之诉及华某公司提起的拖欠租金之诉被驳回。三案判决后,金某林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上诉期间,海南高院民二庭为彻底、妥善解决双方纠纷,继续做双方当事人的和解工作,终于促成和解,华某公司向金某林公司支付赔偿款及诉讼费共计2508.764676万元。其后,金某林公司也于今年8月底,通过海南高院向最高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撤回了对一审判决的上诉。至此,金某林公司与华某公司之间长达11年的纠纷得以圆满化解,真正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来源: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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