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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五中院:再审新证据认定宜宽松些
作者:徐伟   发布时间:2013-10-14 13:34:30


    “2013年1月至9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审结73件民事再审审查案件,24件裁定进入再审。”重庆五中院立案庭负责人披露,以新证据事由进入再审的有10件,占比高达41.6%。

    新形成证据指原审庭审结束后新生成的证据。在申请再审的案件审查中,当事人经常提交各式各样的新证据,提请进入再审。

    民事诉讼法规定,新证据必须“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如果再审审查阶段认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系新证据进入再审,但再审审理的判决却有不同认定,并且审理结果没有推翻原判决裁定,则可能诱发新矛盾和当事人对司法的怀疑。

    有人认为,新形成的证据不应纳入再审审查范围,因为不符合举证时效要求。以原审中未发生的证据来判断原审裁判存在错误,不合情理,对对方当事人也不公平,若提起再审也是对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此时当事人可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对其是否应纳入审查并未明确规定。如借款纠纷案件原审判决无证明借款事实成立的证据,但再审申请中,当事人提供了判决后对方承认己方借款的录音、录像资料,存在如何认定问题。

    据重庆五中院立案庭负责人介绍,有的当事人确系自己在原审中因其诉讼知识的欠缺或轻微过失而未提供关键证据,本应作为失权证据。如果该证据确能反映出原审判决有错误,是否可以证据复活,作为进入再审的新证据有待明确。

    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案件诉讼时效截止时间为2011年1月,原告提供的催款单时间落款为2011年2月,故原审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但判决后,原告找到了2010年10月的催款单,因该证据系关键证据,是否可以该证据进入再审存在争议。

    此外,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是否应当受理;原审程序未经过鉴定,当事人在申请再审时提交了私人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结论,应当怎样认定其效力等,都有待明确。

    重庆五中院有关负责人建议,对是否构成再审新证据采取宽松政策。

    坚持对新形成证据的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如果与原审案件事实密切相关,又不能提供新的诉讼维护自己的权益且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宜纳入审查。

    坚持失权证据与发现案件真实相联系。如果当事人提供足够的理由让法官觉得其证据失权不是主观恶意造成,且该证据确能影响案件审判结果,则应给予其证据复活的机会,作为再审新证据。

    区分情节审查鉴定结论。再审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的,一般不宜同意。当事人提交的单方鉴定报告,如原审未鉴定,该鉴定报告内容可能导致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动摇,即“颠覆性证据”,则可作为再审新证据。

   “对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相反鉴定结论,原则上不宜认定为再审新证据,但经过审查,发现原审案件确有错误的,查明的事实与新的鉴定结论相吻合的,可以其他理由进入再审。”这名负责人表示。



来源: 法制网
责任编辑: 李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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