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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庭大作为
作者:孔繁灵 发布时间:2013-10-15 10:54:51
引言 从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近几年民商事案件审理情况看,基层法庭用了全院15%左右的人力,完成了全院近50%民商案件的审理工作。基层法庭处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前沿,直接体察农村、农业、农民的实际问题,熟知当地民情、民意、民风,是其它机关不可代替的,是审判机关形象与司法公信的代表,是人民群众感知司法公正的窗口,是宣传法律推进依法治国的阵地,更是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民法庭通过便民优势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稳定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立足审判,为民辨法析理 法庭的审判工作直接面向农村,受理的案件大多是民事纠纷,离婚、民间借贷、交通事故损赔、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占了90%以上的比例。案情简单、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是这类案件的共同特点。这些案子虽小,但“事事牵动人心,件件关乎百姓”。在处理这些琐碎纠纷时,绝不能掉以轻心,基层的法官们清楚地认识到为民无小事,只有办好了每一件细小的案件,才能真正让百姓感受到司法的公正,社会的温暖。任何一件普通的案件在法律面前并没有二样,每位当事人都是怀着希望来到法庭,如果就是这惟一一次与法律的接触让他们受到不公正对待,让他们得到一个自己想不明白的结果,在他们心中会留下深深的伤痕。伤害了一个当事人,就多了一个不相信法律的人。而维护了一个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会增加一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对社会的信心。因农村区域面积大,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条件较差,有大部分农民的文化素质不高,法律意识淡薄,在无钱请律师打官司而诉讼水平又低下的情况下,他们对“诉讼程序”完全不适应。而法官按照理性、逻辑和法律对权利的界定作出的的判决, 常常又与“中国式的正义平衡感”存在明显的距离。看似简单的案件,如果严格贯彻“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有可能有理无据的当事人就会输掉官司,给他们的印象可能就是“法律不讲理”。 因此,在目前中国社会发展不平衡,为了公正办案,法官要经常深入田间地头、胡同巷里调查取证,在追求法律真实的同时尽量还原客观真实。在人民群众存在浓厚乡土特征及情理特征的情况下,这就需要我们法庭干警要养成“坐得住”、“ 忍得住”、“ 耐得住”的习惯,主动依据职权调查取证,加强判后的解释、说明工作,让当事人明白为什么会这么判,有些诉讼请求为什么会得到支持,而有些诉讼请求则得不到支持,今后应该注意什么,努力让双方当事人赢得明白,输得也明白。当事人明白之后才会更有可能去理解支持对法律文书的执行,或者会主动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从而更有可能节约诉讼成本,尽早化解矛盾。基层法庭每一件案件的审理,不仅是民事纠纷的审理,还肩负着情理的评判。他们经常需要把案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带到饭桌上、带到休息室、带到上下班途中,利用尽可能多的社会关系,来定纷止争。基层法庭法官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民众的法律信仰,在法律思想与乡规民约、法律术语与乡土语言之间寻求默契,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体现法治精神、承载乡土人情,实现法治与德治的统一。 二、尽心为民司法,彰显法之爱 作为基层人民法院的派出机构,人民法庭虽小,但它与老百姓的距离最近。在人民群众的心目中,法庭就是法院的代表,法庭的工作水平直接影响到老百姓对公正司法的感受。人民群众需要的法官是具有亲和力、不摆官架子、清正廉洁、文明司法、一心为民的平民法官。作为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直面的是广大的乡村地区,不能简单地、孤立地适用法律,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不仅要求实现个案公正,还要争取社会认同,不仅要求裁判结果完全符合法律,而且要求实现法律与情理的兼容统一,要通过适用法律和司法实践,化解和消除社会矛盾纠纷,达到定纷止争,最终实现社会和谐的司法目的。为此人民法庭始终牢记群众观念,按照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要求,大力在工作中推行司法为民、便民工作,注重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通过重点解决“农民工维权”、“涉三农”、赡养、邻里等纠纷案件,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法律和党的政策的温暖,增加人民群众司法的信任感。各法庭不断在便民诉讼上创新举措,推行“假日法庭”、“电话预约立案”、“手机短信答辩”,坚持送法上门、送法下乡、送法下村、送法入户,服务到田间地头、厂矿企业,切实方便当事人诉讼。对涉及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侵害的案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多走动、多调查、多动嘴、多解释。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大力开展巡回审判,运用巡回法庭灵活机动、亲民便民、群众易于接受的特点,将巡回法庭开进村庄社区、田间地头,使那些地处相对偏远,诉讼能力相对不强的农民群众切实得到司法为民的便利和实惠,最大限度满足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诉求就地审理,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把矛盾纠纷解决在老百姓的家门口,起到了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落实当事人困难扶助政策,做好司法救助工作,特别是对农民工追讨工资、工伤抚恤等诉讼,依法减、缓、免交诉讼费用,确保有理无钱的农民工打得起官司,彰显人民司法为人民的优良传统。为了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彻底解决矛盾纠纷。近年来该院各法庭非常注重调解工作,采取了法制教育、情理感化、借助外力、把握时机、选择场合、情况跟踪、缓冲矛盾等方法,促使当事人消除矛盾,达成合解。调解率的提高,大大的减少了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消除了当事人之间的隔阂。 三、主动参与,构建和谐司法 法庭在基层工作中本身也不是孤立的,人民法庭的工作很大程度上,既要围绕辖区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审判活动,又要争取辖区党委、政府领导的支持工作,经常与所辖的乡、镇政府协调、联系,也担负着农村综合治理多方面的工作,政府遇到法律方面的难题时,难免要求助于法庭。此时,法庭不仅要为政府提供法律上的帮助,也要协助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做到为政府排忧解难、保驾护航。在社会转型时期,法庭必然要承担更多的解决社会矛盾的角色,承载更多的社会使命。作为人民法庭,既要树立和谐的司法理念,有服务大局的思想;又要依靠地方党委政府来解决工作中的难题,来改善法庭的工作环境,两者的宗旨都是为民服务。人民法庭的最大特点和特色就在于其立足乡镇、面向农村、服务农民,农村、农民与乡镇的相互交织构成了法庭工作的画卷。在大力倡导构建和谐司法的今天,基层法庭主动参与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参与和谐社会构建,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立足基层、立足农村的优势,运用司法手段为辖区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对涉及地方经济发展案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并做好跟踪服务;协助党委政府参与诉前纠纷化解工作,对影响辖区稳定的突发事件,主动提前介入,积极为党委政府分忧;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开庭等便民活动,方便辖区群众诉讼;坚持调解优先的原则,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为辖区经济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结语 法庭的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法庭的形象代表着司法的未来,法庭的法官是可亲可爱可敬的。法庭的法官们追求“公正与效率”的步伐不会停歇,实践“司法为民”的热情不会减退。他们用自己的行动,在广袤的农村大地洒下法律的种子,拾掇民众对法律的信仰。 (作者单位: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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