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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额诉讼案件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作者:王家安 发布时间:2013-10-15 11:08:20
修改后的民诉法在简易程序中增加了小额诉讼程序,突破了民事诉讼的二审终审制度。制度设立的初衷应当是对简易程序的再简化、司法资源再节约,其程序应体现快捷、便利和简化。然而,因为是一审终审,所以对案件的质效要求更高,程序应更加规范、严格,如何解决这一矛盾,是当前各法院应积极探索与解决的问题,蒙阴法院认为,在小额诉讼程序中,应当特别注意“四个结合”: 一、缩短立案受理期限与严格送达标准、立案释明相结合。普通案件要求在七日内立案,而小额诉讼案件可缩短为三日内立案,并于当日将案件移送至指定的审判人员,但不能因缩短期限而侵害当事人的权利,应当在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时,释明小额诉讼的相关规定,以及适用此程序的法律后果,确保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力。 二、缩短举证期、答辩期与严格权利义务告知相结合。小额诉讼仍然属于简易程序,新民诉法对简易程序和答辩期、举证期未作单独的规定,但如果对于小额诉讼仍适用15天答辩期,30天的举证期,则有悖于设立小额诉讼制度的初衷。应当告知放弃答辩期、举证期的法律后果,双方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的,可立即开庭,而当事人不愿意放弃的,可由双方协商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一般不宜走过7天和10天。 三、突出庭审的便捷与严格证据审查相结合。小额诉讼案件的庭审更注重的是实质,形式上则应当相对灵活,但对于证据的审查则应当从证据形式到证据内容进行严格审查,防止虚假诉讼或因诉讼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四、强调裁判快捷与注重权力保护相结合。对于小额诉讼案件,原则上要当庭审、当庭判、当庭送达法律文书。如此可以减少当事人因多次往返法院而产生的各项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但裁判的快捷应当建立在程序合法的基础上,不能因程序简化而对当事人权益产生任何侵害。比如当事人申请延期开庭的、要求继续调解等情况应当延长审限,当庭确难送达文书的,应当在宣判之后7天内送达文书。 (作者单位: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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