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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韶关职校学生杀害抢劫卖淫女案终审宣判
发布时间:2013-10-15 16:30:08


    本网讯(汪次安 胡俊辉)  今天(10月15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终审公开宣判被告人饶建(化名)涉嫌抢劫罪上诉一案,市中级法院邀请韶关市、曲江、浈江等6所中等职业学校共230名师生代表旁听。宣判结束后,该案终审合议庭3名法官结合案情以案说法,为师生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

    被告人饶建就读于韶关市某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6月28日,饶建回家取做暑期工的车费,途径乳源县大桥镇某出租屋时,被被害人赵云(化名)招呼到该屋内进行性交易。期间,饶建趁赵云闭眼之际实施盗窃行为时被赵云发现,饶建采取扼颈等方式至赵云死亡。同年12月17日,韶关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饶建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为,一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鉴于饶建作为一名刚满18周岁、尚未涉足社会的在校学生,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案发后,饶建对自己一时的失足行为深感后悔,真心悔罪,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和教育,遂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饶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生,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饶建在众师生面前作了深刻忏悔,并表示服判。

    宣判结束后,该案终审合议庭3名法官结合案情,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以案说法,并与师生代表进行互动,就学生代表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解答。

    王一民法官指出:绝大部分犯罪的未成年人,其重要原因是涉世不深、不懂法、好奇心重、讲哥们义气、辨别是非能力差。14至18岁这个年龄段正处在成长发育阶段,心智尚未成熟,好奇心强,接受外界事物的能力也很强,但由于自己所处的特殊社会地位,使得其心里变化产生的内心需求,不容易得到成年人的理解和重视,遂而产生对立情绪、逆反人格、行为上的反抗和攻击,该时期也被称作“危险期”。在这个时期的未成年人是不稳定的群体,他们的消费欲很高,极力追求时髦。一旦这些需求通过正常渠道得不到满足,就会在某些相关因素的诱发下,采用违法、犯罪这些不正当的手段来满足自己的欲望。为此,王一民法官告诫在座的各位学生,行事时要学会三思而后行,切不可放任自己的行为,要学会担当起责任来。青少年学生在日常生活中,除了要增强辨别是非的能力,还要学会如何更好的保护自己。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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