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页位置:首页> 案件> 民商 【浏览字号: 打印预览】【打印 我要纠错
试婚情侣生子后分手 女子向前男友讨抚养费
发布时间:2013-10-16 09:15:42


    本网讯(程磊)  吴伟和刘丽为了“测试”彼此是否合适遂同居“试婚”。期间,刘丽生下一子,岂料双方因发生矛盾分手。她多次要求吴伟支付 孩子的抚养费无果遂将其告上法庭。岂料,他却声称,孩子非自己亲生,但又拒做亲子鉴定。10月14日,安徽省肥西县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情侣“试婚”生子后分手。

    4年前,吴伟和刘丽结识,很快,两人陷入热恋之中,并确定了恋爱关系。为了进一步“测试” 彼此是否合适,两人随即同居“试婚”。

    2011年,刘丽怀孕并生下一子,同年8月,这对小情侣发生矛盾分手。此后,刘丽一人带着孩子生活,由于生活艰难,她多次要求吴伟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岂料,却每次都遭到对方的严词拒绝。

    见对方态度坚决,刘丽迫不得已之下,只得将吴伟起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孩子的抚养费。庭审中,吴伟辩称,自己不是孩子的亲生父亲,所以才会拒绝支付抚养费。

    见前男友说出这么“绝情”的话,气愤的刘丽随即当庭表示,要求申请做亲子鉴定。对此,吴伟一方面坚决不承认孩子是他的,另一方面拒绝配合做亲子鉴定。

    对此,承办法官认为,刘丽和吴伟为非婚生子是否和男方存在父子关系发生争执时,吴伟与小孩做亲子鉴定是完全必要的。但他一方面否认非婚生子,认为小孩和自己不存在生理学关系,另一方面对刘丽申请做亲子鉴定拒绝配合。对于他有责任提供证据却不提供,法院依法认定其系孩子生理学父亲。据此,依法判决吴伟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负担子女抚养费,支持了刘丽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确认非婚生子女生父中男方拒作亲子鉴定如何处理的答复》中规定,在确认非婚生子女案件中,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被告如果否认原告证明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若其不能证明,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责任编辑: 吕帆

分享到:分享数:0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章程 | 入会申请 | 广告报价 | 法律声明 | 投稿信箱
版权所有©2013 法律资讯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京ICP证08027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