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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起纠纷 法官异地庭前调解化矛盾
发布时间:2013-10-16 11:36:39


    本网讯(赵颖)  日前,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人民法院在河南省郑州市成功调解了一起涉及民生利益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赤峰大板热电有限责任公司是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右旗的一家供热企业,热电公司于2012年从郑州锅炉股份有限公司购买了一台58MW的大型锅炉,双方签订了一份“订货协议”,约定锅炉的总价款为470万元,锅炉安装后先付一部分货款,锅炉水压试验合格后再支付一部分,剩余5%的保证金待锅炉没有质量问题后经过一个取暖期再全部付清。

    协议签订后,热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先支付了一部分锅炉款,但在2012年当年的取暖期开始温炉时,热电公司发现锅炉的排烟温度过高,省煤器也达不到说明书要求的省煤标准。这样一来,不仅使煤炭的消耗成本大幅增加,而且煤炭燃烧所产生的热量大部分都随烟道排出去了,只有不到三分之一的热量输送到用户家中。热电公司立即与锅炉厂沟通,争取尽快解决问题。但厂方表示,锅炉启动就7-15天左右的时间,停炉到完全冷却还得等半个月,待取暖期过后,立即派人检查修理,热电公司考虑到锅炉的质量问题,此后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剩余的锅炉款。取暖期刚过,热电公司催促锅炉厂尽快派人检查,工程师在全部查看后,发现这台锅炉确实存在上述问题,针对这些问题还出具了一份书面报告,此后一直未再派人修理。

    双方通过电话协商时,锅炉厂认为热电公司此前购买的另外一台锅炉还有部分款项未付,而且已经过了质保期,此台锅炉也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锅炉款,对于锅炉存在的问题并不回避,要求热电公司在支付相应的锅炉款后,立即派人修理。热电公司的意见是先修锅炉后付款,对于所欠的锅炉款及锅炉的质量问题,双方均不让步。热电公司多次给锅炉厂打电话要求解决此事,在对方不接电话的情况下,热电公司一气之下将锅炉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应承担锅炉的维修义务。锅炉厂在提交答辩状期间,认为此案不应由右旗法院管辖,应由被告住所地即郑州法院管辖,并提出了管辖异议。

    在接案后,右旗法院院长康爱军派分管民事的副院长、该案承办人及书记员一行三人立即前去郑州与锅炉厂协商此事。在法官赶到郑州后,锅炉厂方只派出清欠办的工作人员出面沟通,态度十分强硬,认为是热电公司违约在先,并未按照合同约定给付锅炉款。既然热电公司因锅炉质量问题提起诉讼,他们也会同时起诉热电公司,要求其给付尾欠的锅炉款及违约金,在锅炉款不付清的情况下,不会派人去维修锅炉。

    第二天一早,王院长一行三人又早早的来到了锅炉厂,与锅炉厂的副总、清欠办主任、售后维修部部长共同协商了此事,在协商过程中,发现热电公司此前从郑州锅炉厂购买的另外一台锅炉的确已经过了质保期,而且还欠其70万锅炉款未付,正是因为如此,厂方才没有派人去维修。这台有问题的58MW锅炉,按照合同约定除质保金以外的货款也应付清了,两台锅炉至今还有165.38万元款项未付,如果热电公司同意先付100万,可以考虑派人维修。王院长及该案承办人通过电话与热电公司的总经理沟通后,热电公司对尾欠锅炉款的事情予以认可,并表示,如果厂方可以在三日内拿出锅炉整改方案,七日内派人进厂修理的话,可以先付70万,锅炉修好后,水压试验合格后,再支付30万元,锅炉正常运转后,除质保金以外的款项全部支付给锅炉厂。

    经过法官一番入情入理的分析,锅炉厂认为虽然热电公司的人没有来,但通过法院工作人员的积极沟通,拉近了双方的距离,重塑了信任,有感于法官为了当地百姓的冬季取暖问题主动上门调解、为民排忧解难的工作态度,做出了让步,并主动给热电公司打电话,让其立即派人前来签订补充协议。双方利用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制作出了整改方案,最终达成了和解协议。至此,一起涉及民生的买卖合同纠纷未经诉讼即获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 吕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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