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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既遂的认定标准
作者:黄燕   发布时间:2013-10-16 10:30:50


    【基本案情】

    2013年7月,犯罪嫌疑人刘志平发现邻居家五岁的小孩独自在家,便起了歹念,随后将小孩用麻绳捆绑至一废弃的工厂内,欲待天黑后向邻居勒索十万元。后被路过废弃工厂的村民发现并随即报警,犯罪嫌疑人李志平被当场抓获。经查明,犯罪嫌疑人李志平还未向邻居发出勒索要求。

    【争议焦点】

    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在理论上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只要主观上具有绑架他人勒索财物的意识,且实际上控制或者劫持了人质,即应认定为既遂。

    第二种观点认为,绑架罪的既遂必须同时具备绑架行为与发出勒索财物要求两个要件。

    第三种观点认为,绑架罪侵犯的法益是人身自由以及财产。行为人不仅应实际上控制或劫持人质还必须客观上成功勒索到财物或其他目的,才能认定为既遂。

    【分析】

    笔者支持第一种观点,即本案应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将绑架罪列入了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及非法拘禁罪等归为同类,且通说认为绑架罪保护的法益是人身自由。因此笔者认为,只要实际控制或者劫持人质即已经限制了公民的人身自由,侵犯了绑架罪所保护的“人身自由”这一法益,足以认定为绑架罪既遂,而不以行为人向第三人发出勒索、强要为必要,也不以成功实现了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目的为必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刘志平虽然并未来得及向邻居发出勒索要求,也并未成功勒索到十万元,但用麻绳将五岁的小孩绑至废弃工厂,在实际上限制了五岁小孩的人身自由,实际上控制了人质。因此,足以认定为绑架罪既遂。

    (作者单位:广西临桂县法院)



责任编辑: 张红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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