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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在学校碰伤 学校赔偿又道歉
发布时间:2013-10-16 15:29:19
本网讯(贾玉仙 苏晓伟) 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各方均须倍加呵护。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近日作出判决:被告育林幼儿园赔偿原告杜兵兵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杜兵兵的监护人赔礼道歉。 2013年3月5日中午12时许,幼儿杜兵兵在河南省西峡县育林幼儿园教室玩耍时摔倒,面部碰住幼儿园鞋柜,造成面部裂伤,当即被老师送往医院进行治疗。 经鉴定,杜兵兵下颌部皮肤裂伤,面部疤痕治疗后续治疗费意见为2600元。事情发生后,育林幼儿园以种种理由拒绝赔偿,今年5月10日,杜兵兵的法定监护人一纸诉状将育林幼儿园推上被告席。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杜兵兵为幼儿,进入被告育林幼儿园接受教育学习。因杜兵兵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入园期间,其在教室玩耍人身受到损害,育林幼儿园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原告杜兵兵诉请育林幼儿园对杜兵兵受伤负经济赔偿及赔礼道歉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育林幼儿园赔偿原告杜兵兵3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书面向原告杜兵兵的监护人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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