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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摩托车被连环倒卖 交易当事人个个领刑
发布时间:2013-10-16 16:07:11
本网讯(韦俏丰 唐新生) 一辆无任何购买凭证的摩托车经两次倒卖引发了一系列犯罪事实,三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这车子邪乎,而是人们做了法律规定不能做的事必然会存在承担后果的风险。近日,广西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这起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即是买主也是卖主的谭天(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最后经手的买主韦争(化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的一天,谭天在都安瑶族自治县保安乡平旺村刁旺公路一弯道处以1200元的价格与蓝奇(化名、另案处理)购买一辆无任何手续的红色男式两轮摩托车。后谭天于当天在保安乡平浪村弄茶队以1200元的价格将该摩托车卖给韦争。经查,涉案车辆系蓝奇管被盗的摩托车。经都安瑶族自治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摩托车价值为人民币3619元。 案发后,被告人韦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涉案的摩托车已退还给失主。 都安法院认为,谭天明知机动车辆系被盗车辆、无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而予以购买,韦争买卖没有任何合法有效来历凭证的机动车辆,两被告人的行为已触犯了我国刑律,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谭天、韦争归案后,如实交待其犯罪事实,且买卖的车辆已依法收缴并退还失主,故对两人可以从宽处罚。韦争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故作出以上判决。 责任编辑:
吕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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